2022年随州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本部门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 抽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依据 | 抽查比例 | 牵头科室(单位) |
1 | 对危废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危废经营单位的监管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五十二、五十三、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二、六十四条;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二十、二十一条。 | 10% | 市生态环境局固废和核与辐射监管科 |
2 | 污染源日常环境的监督检查 | 对放射源使用单位辐射安全的监管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10% | 市生态环境局固废和核与辐射监管科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 |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的建设项目的所属单位(市场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 10% |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⒈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⒉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⒊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 ||
3 | 对辖区内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及《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 | 10% |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
4 |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现场监督检查 | 对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辐射安全的监管 | 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 | 10% | 市生态环境局固废和核与辐射监管科、其他有关部门 |
5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质量抽查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监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 10% | 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放管理科 |
6 | 行政检查 | 对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监管 | 需要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建设项目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96号)第七章第第三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定期进行抽查,记录相关情况,及时公开排污权核定及监督管理情况。”《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106号)附件“省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54项:""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 | 10% | 县市区分局 |
7 |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机动车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 10% |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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