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应急管理局开展2020年钢铁等四类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抽查暨第一批“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 发布日期:2020-09-15
  • 信息来源: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 编辑: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 审核: 系统管理员

为认真贯彻落实《随州市钢铁、铝加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国家、省、市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局实际,市应急管理局拟定于2020年9月中下旬开展钢铁等四类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抽查暨第一批“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组成员和“双随机”抽查企业

检查组成员:晏明顺  调查执法统计科科长

            毛 文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支队长

            袁  威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队员

检查企业:随州市长佳蔬菜种植有限公司、随州市诚信纺织厂、广水市深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华都钢琴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北远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湖北正大有限公司、青岛啤酒随州有限公司、湖北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齐星精密制件有限公司、湖北楚胜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奥龙汽车有限公司、湖北同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新东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二、检查时间

2020年9月14日至9月30日,具体时间由检查组确定。

三、检查内容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执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现场安全管理等情况,具体检查内容详见附表。

四、检查要求 

(一)被检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自查,积极配合检查。

(二)检查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实施检查,检查前制定切实可行的现场检查方案,对照检查内容逐项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不得索取、收取被检查企业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三)检查完成后,及时汇总检查情况,检查结果于检查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进行公示。

(四)相关人员如发现执法监察人员在检查活动中有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市纪委监委投诉举报。

附表: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2、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3、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4、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9月14日

附表1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违法行为/

执法内容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1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

1.查阅资料:

(1)是否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的责任制,是否明确全体人员承担的安全责任以及监督考核情况;

(2)主要负责人履职材料,在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在岗在位、盯守现场情况。

2.现场检查:

与主要负责人谈话交流,主要负责人履职是否符合规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2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查阅资料:

(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2)建立安全技术团队情况。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3

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二十条

查阅资料:

(1)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

(2)是否按照制度实施,确保隐患整改资金到位。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款

4

未有效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查阅资料: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执行情况。

【法律】《安全生产法》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三、四、七项

5

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1.查阅资料:

(1)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有效落实;

(2)是否按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并报告。

2.现场抽查: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九十九条

6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并有效实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

1.查阅资料:

(1)是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是否建立覆盖所有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3)是否建立以师带徒制度;

(4)是否配发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5)是否建立企业安全承诺制度并接受监督。

2.现场抽查:

岗位员工是否熟悉本岗位安全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置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九十一条第一款

7

未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查阅资料:

(1)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行业评定标准内容开展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

(2)年度自评工作开展情况,自评报告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符合。


8

未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查阅资料:

(1)是否建立风险辨识评估制度,对辨识出的风险进行分类、梳理、评估,并确定风险类别和等级;

(2)是否建立风险管控制度,以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为重点,加强动态分级管理,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3)是否建立风险警示报告制度,公告安全风险,设置警示标志;

(4)是否定期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风险清单,接受监督。



附表2

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违法行为/

执法内容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1

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8.4.4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6.1.2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一)2

现场抽查:

(1)查看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是否为冶金起重机(炼钢厂为铸造起重机),是否年度检验合格;

(2)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3)炼铁厂铸造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冶金起重机(额定起重量≥75t,应为铸造起重机)。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2

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8.4.3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4.6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一)2

查阅资料:

(1)是否对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进行年度探伤,是否有探伤报告;

(2)是否有吊钩、板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的日常检查记录。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3

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七条

【标准】《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5.7,5.17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一)1

现场抽查:

(1)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跨地坪内(横向以靠近吊运侧立柱边线为界,且区域外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

(2)冷热修区是否设置在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走行区域内(横向边界同第1项,纵向与工艺所需罐体吊运极限边界至少15m以上,且应在地面熔融金属罐吊运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2m,宽度超出冷热修工作区1m以上实体耐火墙)。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

4

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12.3.3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5.9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一)4

1.查阅资料:

钢水铸造(连铸、模铸)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内容。

2.现场抽查:

(1)连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事故钢水罐、漏钢回转溜槽(含按需设置的中间溢流罐)、中间罐漏钢坑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且维护良好;

(2)模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事故钢水包等应急储存设施,且维护良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5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9.1.4第1款、第2款,10.1.8,11.1.4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一)6

现场抽查:

(1)转炉氧枪、副枪各枪位停靠点是否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转炉氧枪、副枪,是否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2)电弧炉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Consteel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件等,是否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是否与自动断电和提升电极设置联锁;

(3)VOD、CAS-OB、IR-UT、RH-KTB中的水冷氧枪是否配备进出水流量差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是否与氧枪自动提升和停止供氧设置联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6

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4.10,8.2.4,9.2.2.3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一)8

现场抽查:

(1)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煤气柜、加压机、抽风机、混合站等煤气区域的主控室、操作室、会议室、休息室等人员集中的地方是否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

(2)易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设施部位(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及以上平台、加压站房和其他煤气设施等区域)是否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

(3)固定式CO报警仪是否在有效期内或校准周期内;

(4)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是否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电源、显示等)。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

7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7.5.2,10.2.1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一)9

1.查阅资料:

(1)煤气设施检修作业审批材料;

(2)审批单中的安全措施,是否涵盖隔断煤气来源和规范吹扫置换要求。

2.现场抽查:

(1)煤气设施进、出口处是否规范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2)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是否规范隔断煤气;

(3)煤气设施吹扫置换结束后,吹扫介质管道是否与煤气管道物理断开或规范堵盲板。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

8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第1-10项

1.查阅资料:

设备资料清单和设备检测检验报告是否存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设备。

2.现场抽查:

是否存在淘汰落后设备、材料和工艺。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款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


附表3

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违法行为/

执法内容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1

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1.1,8.1.,8.1.3,8.1.4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一)2

1.查阅资料:

除尘系统设计图纸、改造方案等。

2.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是否存在互联互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2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7.1.3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一)3

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采用的控爆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

3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3.2,8.4.2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一)5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现场检查:

除尘风道及除尘器、收尘装置设置情况。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第九十九条

4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1.7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一)4

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工作方式,防范点燃源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第九十九条

5

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用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6.4.2,6.4.5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一)8

现场检查:

相关除铁除杂、火花探测消除等装置等是否规范、有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

6

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6.1.3,9.1, 9.4,9.5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一)10

1.查阅资料:

(1)粉尘清理制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和企业实际;

(2)清扫记录情况。

2.现场检查:

(1)现场和相关设备内部粉尘清扫是否按制度执行及效果;

(2)湿法除尘系统内部及水池淤泥是否及时清理;

(3)铝镁粉尘收集、贮存等环节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第九十九条


附表4

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违法行为/

执法内容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1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10)6.2.7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 7015-2018)5.8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二)1

现场检查:

是否在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2

快速冻结装置必须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 7015-2018)5.9。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二)2

现场检查:

(1)快速冻结装置是否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

(2)检查交接班记录、员工登记表等查看日常在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的作业人数;

(3)现场查看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数。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