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古村落古民居保护开发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随州古村落古民居保护开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亦赞同你的观点和建议。
随州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留下了大量的古村落古民居,这些象征着民族文化的遗存,对于传承历史文化、弘扬民族精神、促进旅游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分别于1956年、1981年和2007年开展了三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共登录古建筑446处,基本摸清了古村落古民居的分布和保存情况。但受城乡建设和自然因素的影响,古村落古民居遭到拆毁和消失的现象时有发生,保护和开发利用依然不容乐观。下一步,我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对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村落古民居的保护力度:
一、逐步提高重点古民居保护级别。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按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修缮可以申请国家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在地方财力有限的现状下,将具有重要价值的古民居申报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保护方式。2019年10月,新四军第五师司令部旧址被国务院公布为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9年1月,戴家仓屋和李家沟桐柏军区政治部旧址被省政府公布为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占到公布总数的三分之一和二分之一。在第九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时,我局也将把古民居作为申报重点,利用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予以修缮保护。近年来,利用省级文物保护经费修缮的古建筑有解河戏楼、新四军第五师司令部旧址、徐店戏楼、千户冲名居、玉皇顶、江汉军区司令部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批重要古民居、古建筑得到有效保护。
二、逐步加大依法保护古民居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条:“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我局将逐步加大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其保护和修缮行为,防止古民居被建设性破坏,督促文物所有人加强文物的修缮保护。另外,我局也积极申请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修缮经费,2020年申请到省级文物保护资金共计494万,用于古建筑修缮经费369万,其中雪公堂维修工程150万,戴家仓屋修缮工程219万。
三、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古村落古民居保护开发工作。古村落古民居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涉及发改、财政、住建、规划、文旅等多个部门。我局将请示市政府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整合资源,编制中长期开发利用规划,明确各部门职责,共同推进古村落古民居保护开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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