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周露露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公安交管工作的关心,您提出的《关于市区主干道定期开展集中整治机动车滥用远光灯专项行动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滥用远光灯现象比较普遍,而且隐形危害大,2017年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开展的“三个不发生”创建活动中将该违法行为作为重点整治内容之一。市公安局积极行动,大力整治,在公安交管宣传栏目“超哥来了”中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做了专题宣传报道,交警支队双微平台发布规范使用灯光提示,交警支队先后于2017年11月16日、2018年2月9日夜间开展了酒驾、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专项整治查处的网络直播活动。同时,路面执法民警克服取证难、固证难,不定期开展夜查,大力查处不按规定使用灯光,2017年仅交警一大队就查获不按规定使用灯光363起。
您提出的设置启动“远光灯”自动抓拍系统的建议,因存在技术障碍,暂时还不能实施。目前,国内“远光灯”自动抓拍系统依据光源位置不同来判定,但现实中很多车辆(钨丝灯)的远光灯、近光灯是从一个凹面镜里发射出来,技术设备无法识别车辆使用的究竟是远光灯还是近光灯,区别只是换了一组发射灯丝(一个灯罩内有二组灯丝)。在实际查处中,公安机关也只能通过车内的仪表盘的指示灯来准确判断。
您提出的定期集中开展滥用远光灯、非法改装灯光的建议,市公安交管部门已列入工作计划,将和夜查酒驾一起开展,而且非法改装灯光已作为车辆定期安全检测(年检)内容进行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检测通过。
目前,除抓拍技术手段有限外,对滥用远光灯的立法也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造成处罚困难。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指出,“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会车时,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内不能使用远光灯”,但在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有中心线的道路会车并没有禁用远光灯的规定。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指出,“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的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而对在照明良好的情况下行驶没有禁用远光灯的规定。上述两种情况下使用远光灯比较常见,对交通安全的危害也是客观存在,但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严查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违法行为,形成对违章使用远光灯违法行为的高压严管态势,做到“整治一个、震慑一片”。同时,加强对驾驶员文明行车安全教育,通过以案说理让驾驶人充分认识到滥用远光灯的危害性, 创造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视和关心,希望今后为我们交通管理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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