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发代表:
你好,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按照湖北省新近出台的《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综合交通公路水运部分四个三年攻坚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8﹞20号)要求,县级财政按不低于省补标准相应配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按照每年每公里一定数额标准,安排县道、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机构设置方面,随县已经县编办批复,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局,日常工作已经正式开展;广水市和曾都区均已获同级编办批复,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局,目前工作筹备组已组建,有望7月份正式开展工作。我局将积极推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关于四好农村路三年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明确各地后三年新改建农村公路、提档升级、美丽农村路创建等建设内容,并明确资金来源和考核管理办法等,做到用科学规划引领各地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
下一步,我局将联合市直相关部门,在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资金的同时,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兑现“以奖代补”省补资金,市财政局将根据市级财力状况,对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尽力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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