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随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决策草案说明
  • 发布日期:2023-12-27
  • 信息来源:
  • 编辑:管理员
  • 审核: 李发兵

我委研究起草了《随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拟对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秩序等问题予以规范。现将有关决策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必要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之配套的各方面立法也越来越完善。2019年,市城管执法委代起草了规范性文件《随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四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办法》自施行以来运行良好,但其依据的上位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22年5月26日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法律责任部分第四十二条的变更导致《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不再适用,再次制定《办法》十分必要。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办法》较好解决了目前我市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管理中的矛盾问题,有利于从源头上管控,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企业准入行为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消纳场所,更有利于规范建筑垃圾管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三、起草过程

2023年8月,市城管执法委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对《办法》运行以来,城区建筑垃圾管理、运输、消纳等情况进行了摸底调研,掌握基本情况。9月,市城管执法委召开了《办法》起草工作推进会,对拟需要修订完善的内容展开讨论,最终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11月8日,就《办法》征求曾都区政府和随州高新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单位、广大人民群众修改意见,收到反馈意见6个,其中有4个单位有修改意见5条:

市发改委1条修改意见,建议将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发改部门核准执行。”修改为“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工程施工单位与市容环卫服务中心或社会化专业清运服务公司协商,报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确定”。该意见采纳后修改为“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公安局2条修改意见,一是建议将第五条第二款“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修改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垃圾运输车辆主城区货车限行区域通行管理,监督落实主城区货车限行区域通行时间、路线,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该意见已采纳。二是建议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许可、视频录像、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结果等方面的信息”。该意见已采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条修改意见,认为第二条“城市规划建成区”表述不准确,建议明确管理的具体范围。该意见已采纳,经讨论修改为“城市建成区”。

市水利和湖泊局1条修改意见,建议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城市湖泊、内河、水库、沟渠等水体倾倒建筑垃圾或在湖(河)滩地”修改为“城市内河、水库、沟渠等水体倾倒建筑垃圾或在湖(河)滩地”。该意见已采纳。

2023年11月9日,分别在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城管执法委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满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第一条至第六条),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建筑垃圾的界定和处置原则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源头管理,共六条(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的办法和途径,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条件、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履行的职责、分类处置要求及居民装修、维修房屋零星垃圾处置规定;

第三章运输管理,共六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准入条件、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职责、运输车辆标准、运输线路、时段、速度规定、信息化管理和对运输企业的考核约定;

第四章消纳利用管理,共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规划、建设程序、途径、特许经营原则、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经营单位职责、消纳场地管理有关规定及收费制度;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四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市城管执法部门的监督职责和市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联动职责;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七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标准、处置办法及城管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渎职失职承担的纪律、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共一条(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办法实施的具体时间和有效期。


2023年12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