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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再担园区贷”政策奖惩措施(征求意见稿)
  • 发布日期:2023-12-13
  • 信息来源:随州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 编辑:张春燕
  • 审核: 李发兵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作用,引导银行加大对随州市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搭建“政府-担保-园区-银行”服务平台,随州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随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随州中小担保”)、银行与随州市政府建立合作,推出“再担园区贷”业务。为提高银行开展“再担园区贷”业务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发放“再担园区贷”担保贷款的合作银行。


第三条   按照“政府主导,担保增信,银行审批”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提供在我市注册且在我市纳税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融资需求名单,合作银行负责对担保贷款业务进行批量化受理、审批、放款,担保公司提供批量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将向符合“再担园区贷”条件的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市场主体、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放贷款业务合作银行的发放规模,作为财政性资金存放考核的指标。


第五条   对年度贷款规模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银行,属地县市区财政局根据贷款额年度增幅,分档给予奖励。年度贷款规模实现正增长,增幅在30%以下的银行,奖励10万元;增幅在30%以上(含30%)、50%以下的银行,奖励20万元;增幅在50%以上(含50%)的银行,奖励30万元。


第六条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对我市“再担园区贷”合作银行为我市推荐的企业提供“再担园区贷”金融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损失给予风险补偿。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市财政局,并联合核实项目承担单位的还贷能力。对企业确实无法还款并列入不良贷款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风险补偿资金分担已实际发生的信贷风险损失的10%。对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贷款本息,由合作银行向借款企业进行追偿。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转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由合作银行对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


第七条   设置黑名单制度。把不按期履约还款和使用虚假材料骗取贷款的企业纳入我市“再担园区贷”黑名单,不再列入融资需求名单,并建议合作银行上报人行征信,限制其在合作银行申请各类贷款。使用虚假材料骗取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贷款资格,贷款已经发放的立即追回,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政策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与“一企一策”政策和市内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若国家和省市新出台了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市的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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