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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20-06-24
  • 信息来源: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 编辑:许静
  • 审核: 系统管理员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河道保护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根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举报在随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非法开采、运输、收购、销售河砂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开采河砂行为是指未经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本市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以及在禁采区、禁采期或未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开采河砂的行为。

非法运输河砂行为是指运用车辆(船舶)运输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的行为。

非法收购、销售河砂行为是指收购、销售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涉嫌非法采砂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非法采砂发生的具体时间、详细地点;

(二)非法采砂人的姓名、详细住址等;

(三)非法运输河砂的装运地点、车辆车牌号码、驾驶人员姓名等;

(四)非法收购、销售河砂的地点、运输车辆车牌号码、收购销售人员(单位)姓名(名称)等。

第五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向举报机关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举报人所举报事项应尽可能同时提供相关的图片、影像资料;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应真实准确,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各级政府机关、执法部门、新闻媒体、各级河长、河长制社会监督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二)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相关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之中的;

(三)被举报事项正在限整改内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不存在违法事实的;

(六)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举报奖励标准:对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案件情节给予最低200元、最高1000元的奖励。由接受举报机关在案件查证属实后予以兑现。

第七条 举报方式:

(一)举报人可以通过来访、信函、电话或其他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二)举报人一般应向县(区、市)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水利和湖泊局)举报。

(三)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722-3328523(24小时值班电话);举报邮箱:szsszjc@163.cm 举报信函地址:随州市编钟大道1号传媒大厦705室,邮编:441300。

第八条 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的非法采砂线索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转交相关地方和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 举报奖励原则:

(一)举报奖励实行分级负责、市级优先、县级兜底的原则。

(二)同一线索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多人联合举报的,按一次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就同一举报线索向多个单位和部门进行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条举报的违法行为经处罚机关处罚结案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从执法管理经费中列支,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扰乱正常执法活动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单位或个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相关单位(部门)应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因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将坚决实行问责。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举报奖励办法可参照此办法制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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