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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 《随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意见情况的说明
  • 发布日期:2023-12-26
  • 信息来源: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 编辑:张春燕
  • 审核: 系统管理员

2023年11月9日,市城管执法委就 《随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网站征集、发函等方式,广泛征求曾都区政府和随州高新区管委会及市直各单位、广大人民群众的修改意见。截至2023年12月22日,共收到4个单位共计5条修改意见建议,已全部采纳。

市发改委1条修改意见,建议将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发改部门核准执行。”修改为“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工程施工单位与市容环卫服务中心或社会化专业清运服务公司协商,报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确定”。该意见采纳后修改为“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公安局2条修改意见,一是建议将第五条第二款“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修改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垃圾运输车辆主城区货车限行区域通行管理,监督落实主城区货车限行区域通行时间、路线,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该意见采纳后修改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主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限行区域交通安全管理,监督落实限行区域通行时间、路线,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二是建议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许可、视频录像、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结果等方面的信息。”该意见已采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条修改意见,认为第二条“城市规划建成区”表述不准确,建议明确管理的具体范围。该意见已采纳,经讨论修改为“城市建成区”。

市水利和湖泊局1条修改意见,建议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城市湖泊、内河、水库、沟渠等水体倾倒建筑垃圾或在湖(河)滩地”修改为“城市内河、水库、沟渠等水体倾倒建筑垃圾或在湖(河)滩地”。该意见已采纳。

征集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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