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意见的结果反馈
  • 发布日期:2023-10-16
  • 信息来源:
  • 编辑:杨文明
  • 审核: 张春燕

2023年8月31日,市城管执法委就《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网站征集、信函投送等方式,广泛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及市直各单位、广大人民群众的修改意见。截至2023年10月7日,共收到意见建议5条(其中:2个单位的修改意见4条,1个市民的建议1条),采纳意见3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修改意见2条。一是建议将第十条第八款中河涌、湖泊去掉,该意见已经采纳。河涌为语言表述习惯的一种,因此可以去掉,随州市没有湖泊,因此可以去掉。二是将第十条第八款中“河道、水塘等水域及岸线和排污、泄洪沟渠,由管理人负责”,修改成“河道、水塘等水域及岸线和排污、泄洪沟渠,由管理人负责,无具体管理人的由属地负责”,该意见已经采纳。其依据是:《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河道、湖泊及其岸线、堤防、涵闸,责任人为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在此处可以理解为“无具体管理人的,属地即为使用单位”。

曾都区政府修改意见2条。一是建议将第二十一条中“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修改为“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换或者拆除”,该意见已经采纳。其依据是:《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二是建议在第三十九条中增加“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该建议未采纳。其理由是:对责任区责任人不履行义务的相应处罚,没有上位法依据,《管理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其罚则中的相关规定不可超越上位法。

在征集期间,收到一位热心市民的意见。他提出,《办法》的指导性、操作性要更强一些等,该建议虽好,但因为无具体内容而未予采纳。同时,该市民指出 “城市容貌标准”是什么?城市容貌标准为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住建部已于2008年发布了第129号《城市容貌标准》公告,因此没有必要在《办法》里专门表述。

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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