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促进托育事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分别发函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征求意见建议。挂市政府网站征求意见,并征求了委机关各科室和法律顾问意见,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审查意见书。
相关修改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如下:广水市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13个单位回复无意见,随县人民政府、曾都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妇联共提出修改意见建议8条。挂网征求市民意见1条,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审查意见书提出意见2条。
《随州市促进托育事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情况
单位名称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曾都区人民政府 | 1、建议将第一条“三是大力发展社区托育”修改为“大力发展社区普惠性托育服务”;将“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托育服务”修改为“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将“四是鼓励单位开展托育服务”修改为“四是鼓励单位开展福利性托育服务” | 1、采纳。 |
2、建议将第2条“减免部分入托费用”后增加“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市、区体制共同分担”。 | 2、部分采纳,理由:“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采纳,但是“按照市、区体制共同分担”部分不采纳,因为不符合我市目前财政分担体制。 | |
3、建议将第5条“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修改为“通过备案且在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独立开户的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 3、采纳。 | |
4、(四)建议将第7条“在卫健部门完成登记备案托育机构入托的3周岁以内婴幼儿”修改为“在卫健部门完成登记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入托的3周岁以内婴幼儿”;将“适当发放入托补贴”后增加“运营补助资金按市区财政4:6承担”。 | 4、部分采纳。其中“在卫健部门完成登记备案托育机构入托的3周岁以内婴幼儿”修改为“在卫健部门完成登记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入托的3周岁以内婴幼儿”采纳。但将“适当发放入托补贴”后增加“运营补助资金按市区财政4:6承担”部分不采纳,因为不符合我市目前财政分担体制。 | |
单位名称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随县人民政府 | 1、建议将第1条“统筹推进托育服务多元化供给”中“支持公办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到2025年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一所公办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修改为“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逐步增加托班资源供给,到2025年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一所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 | 1、不采纳。我们提出“到2025年,每个乡镇(街道)要有一个公立幼儿园开设托班”的目标,总体来说,我们提出的此项政策能确保每个乡镇(办事处)有一个公立幼儿园开设托育服务,基本能做到人民群众能够就近找到价格相对低廉的入托机构。而且,市教育局并未对该目标有异议,市政协《建言资政》第3期《关于加强全市托育事业发展的建议》中,也有此表述。 |
2、建议将第7条“探索发放入托补贴”中“对我市户籍居民或取得居住证的在我市务工经商的非我市户籍人员二孩及以上孩次子女,在卫健部门完成登记备案托育机构入托的3周岁以内婴幼儿,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发放入托补贴,提高人民群众入托的积极性,减轻家庭入托负担”修改为:“对我市户籍居民或取得居住证的在我市务工经商的非我市户籍人员二孩及以上孩次子女,在卫健部门完成登记备案托育机构入托的3周岁以内婴幼儿,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发放入托补贴(由市级统一补贴标准),其补贴资金由市、县两级分摊,纳入市、县两级预算,提高人民群众入托的积极性,减轻家庭入托负担” | 2、不采纳。因为我市各县(市、区)财政实力不均衡,我们提出此条措施的目的是鼓励各地根据本地财政实力和托育工作现状,制定本地的补贴标准,市级不能统一补贴标准。另外,“补贴资金由市、县两级分摊,纳入市、县两级预算”建议不符合我市目前财政分担体制。 | |
市教育局 | 建议将第8条:“随州市职业技术学院、随州市技师学院”改为“随州职业技术学院、随州技师学院”;建议在责任单位中加入随州职业技术学院。 | 已采纳 |
单位名称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市妇联 | 建议将第1条第四款“鼓励单位开展福利性托育服务。发挥工会、妇联等组织作用,加强对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单位托育服务保障能力”,建议去掉妇联。 | 不采纳。因为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8号),第二部分第7条原文有此表述,我们未作修改。 |
市司法局 | 1、《随州市促进托育事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下简称:措施)》之(二)“对我市户籍居民或取得居住证的在我市务工经商的非我市户籍人员3岁以内的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低保户子女”存在歧义,“3岁以内的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低保户子女”是指“我市户籍居民的”还是指“取得居住证的在我市务工经商的非我市户籍人员的”还是二者都包括不明,且与《随州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中“对于烈士子女、贫困家庭子女、孤儿、低保户子女确保优先入托,减免入托费用”的范围不完全一致,对其进行了户籍限制,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该如何界定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务工经商范围太过宽泛,部分经商者可能经济实力非常雄厚,对其予以优惠可能有违本意。建议与《随州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表述一致,以免出现前后发文不一致的情况。 | 1、采纳。将此部分修改,与《随州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表述一致。 |
2、《措施》中有部分奖励政策,是否妨害公平竞争建议以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意见为准。 | 2、采纳。已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竞争科意见。 | |
市政府网站 | 市民“橙子”:鉴于月嫂、育儿嫂虐待婴儿事件频发,建议相关部门对月嫂、育婴师等相关人员提高准入门槛,加大监管力度,出台相应处罚措施 | 不采纳。根据《关于建立随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件规定,相关工作由人社、公安部门负责,在此不宜过细表述。 |
广水市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市发改委 | 无意见 | |
市公安局 | 无意见 | |
市民政局 | 无意见 | |
市财政局 | 无意见 | |
市人社局 | 无意见 |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无意见 | |
市住建局 | 无意见 | |
市应急管理局 | 无意见 | |
市税务局 | 无意见 | |
市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
市总工会 | 无意见 | |
团市委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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