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5日至12月24日,市住建局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布《随州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征集期内,共收到意见建议2条;
(一)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机构提交退房退款申请书,申请解除该部分退款的监管”。购房人可以向监管机构提交退房退款申请书,避免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拖延不提交退房退款申请书的情况。
(二)第二十条“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冻结或扣划监管账户内的预售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打官司,法院判定撤销或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院判决的退房款及赔偿款,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账户无资金,只有预售监管账户有资金,申请执行款项用于偿还购房人退房款及赔偿款。
针对提出的修改意见,我们不予采纳,一是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是以开发企业为主体开立的账户,由开发企业提交退款申请。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2]2号)第四条第十四款:“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依法审慎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支持保障相关部门防范应对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风险,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除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对于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款项,不得采取扣划措施,不得影响账户内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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