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随州市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随州市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前 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随州市“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和“两型社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保证随州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特编制《随州市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章 随州市国土资源概况
随州市位于湖北省北部,长江流域和淮河流域的交汇地带,跨东经112°43′~114°07′、北纬31°19′~32°26′,地处桐柏山南麓、大别山西端、大洪山东北部,东与孝感市大悟相接,西与襄阳市枣阳、宜城毗邻,南与孝感市安陆、荆门市京山、钟祥相连,北与河南省信阳、桐柏接壤,素有荆豫要冲、汉襄咽喉、鄂北门户之称,辖区总面积9613.86平方公里。
随州市自然条件优越。全市处于我国东南季风气候区,属中亚热带向北亚热带的过渡地带,中国南北气候分界线-秦岭淮河一线穿过随州北部,四季分明,雨热同季。地形地貌复杂多样。以低山丘陵为主,兼有山地和冲积平原。地势北部和西南部高,中部和东南部低。土壤种类繁多,适宜多种作物、林木、果树生长。矿产种类较多。“十一五”期末,全市已发现的矿种为52种,占湖北省已发现矿种的37.9%,占全国已发现矿种的30.41%。全市已查明资源储量的矿种共计12种,分别为铁、铝、金、银、重稀土、萤石、冶金用白云岩、硫铁矿、重晶石、磷矿、石墨、长石等。
第二章 “十一五”国土资源利用基本情况
第一节 土地利用现状与分析
一、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变更调查结果统计,截止2010年底,全市土地总面积961386.17公顷,人均土地0.37公顷。其中:农用地798127.46公顷、建设用地143876.76公顷、其他土地19381.95公顷,分别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83.02%、14.97%和2.01%。
(一)农用地现状与分布
1、耕地256180.68公顷(人均耕地1.48亩),约占土地总面积26.65%,主要分布在随州中部和东南部岗地平畈区。
2、园地14333.32公顷,约占土地面积1.49%,主要分布在随县南部的洪山,北部的草店,中部的厉山、尚市、高城和曾都区的何店及广水的蔡河、郝店等乡镇的丘岗区,与耕地和林地交错分布。
3、林地504103.26公顷,约占土地总面积的52.44%,主要分布在随州市北部和西南部低山丘陵区。
4、草地23510.2公顷,约占土地总面积的2.45%,广泛分布在全市农业用地区内。
(二)建设用地现状与分布
全市建设用地总面积143876.76公顷,其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7146.78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94%,主要分布在随州市中部、中西部和东南部平畈丘岗地带;交通运输用地12187.24公顷,约占土地总面积的1.27%;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74542.74公顷,约占土地总面积的7.75%。
(三)其他土地
全市现有其他土地19381.95公顷,约占土地总面积2.02%。
二、土地利用主要成绩
“十一五”期间,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我市在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强土地用途管制、规范用地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成绩明显、效果良好。
--强化了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通过明确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范围,树立起一道法定的保护屏障;通过建立农地转用审批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基本农田“占一补一”制度,强化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规划实施期间,全市建设占用耕地2452.82公顷(含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占用),通过实施耕地“占一补一”,补充耕地2484.26公顷,如果不考虑生态退耕及灾毁因素,基本稳定了耕地面积,确保了粮食安全。
--增强了规划用途管制的意识。通过疏堵结合,加上长期的宣传教育,使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逐步形成了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观念。
--引导和宏观调控了各业用地的合理需求。确定了城乡建设发展规模和范围,对各项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和用地规模实行了总体控制,改变了建设用地缺乏总量控制、随意发展、分散布局的格局,引导城乡建设集中发展、集约利用,促进了存量土地的开发利用,有效地控制了建设用地规模。
--土地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规划贯彻“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方针,有效地指导了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以及后备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并使之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明确了生态退耕和土地开发整理的规模和范围,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同时,开展了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改善了生态环境,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耕地减少人地矛盾突出。“十一五”期间,全市平均每年减少耕地698.03公顷,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与农业生产争占良田好地的矛盾加剧。
--部分耕地质量有所下降。由于养护不到位,导致部分农用地污染和盐碱化;过度使用农药、无机肥,导致耕地肥力减弱质量下降;建设占用而异地补充的耕地,耕作层、地力难以达到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
--土地利用较为粗放效率不高。部分城镇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粗放,闲置土地、废弃工矿土地处置不到位;单位建设用地存在征多用少、征而未用现象;村庄建设缺乏规划引导,在城镇化发展的同时,村庄用地没有减少,存在“空心村”、“路边店”、“独家院”等问题。
--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开发潜力有限。耕地后备资源有限,且分布不均衡,相当数量的后备资源分布在偏远山区,生态脆弱,开发利用难度大,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已成为土地开发整理和耕地占补的主要制约因素。
第二节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与分析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一)开发利用矿种
“十一五”期末,全市开发利用的矿产共计22种,包括铁、金、萤石、长石、重晶石、磷矿、蛭石、玻璃用脉石英、水泥用粘土、水泥用灰岩、制灰用灰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建筑用玄武岩、片石、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矿泉水等矿产。
(二)开发利用矿山
“十一五”期末,全市开发利用的矿山共计123家,其中铁矿3家,金矿3家,磷矿2家,重晶石4家,普通萤石11家,蛭石3家,玻璃用脉石英2家,片麻岩2家,水泥用灰岩2家,其余全部为采石(砂)场及砖瓦粘土类矿山。随县94家,曾都区15家,广水市14家,全市除8家中型矿山外,其余全部为小型及小型以下矿山,矿业从业人员3567人。
(三)矿业经济现状
“十一五”期末,全市固体矿石总产量为270.95万吨,矿业总产值11807.5万元,利润总额1282万元。全市现有国营矿山企业2家,股份制矿山3家,集体矿山17家,其余为个体矿山。按开采矿种,年产值超过1000万元的矿产分别是建筑用辉绿岩,铁矿、重晶石和建筑石料用灰岩,其产值分别为2422万元、2030万元、1770万元和1060万元。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矿产勘查工作程度低。除了少数几个矿产地达到详查以外,将近90%的矿产地地质工作程度为预查或普查,矿产资源情况不明及矿产开发后备资源不足等问题十分突出。
--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粗放。全市123家矿山企业仅有8家达到中型开采规模,年产矿石量10万吨以上的矿山仅有9家,近一半矿山年产矿石量在1万吨以下。“一矿多开、大矿小开”,重复建矿现象普遍,“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等问题仍然存在。矿山生产经营结构水平低下。利用方式粗放,加工业不发达,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加工产品少,以卖原矿和粗加工产品为主,资源经济效益差,缺乏市场竞争力。
--矿山生态环境问题较严重。矿产开发致使矿山植被、景观、土地、水均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三废”达标排放率、恢复治理率和土地复垦率较低,局部地区水源、大气、土地受到严重污染,地质灾害时有发生;矿山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不健全、不系统、不持续,治理资金短缺,技术设备不到位。
--矿产资源管理有待完善。矿业法律法规、配套政策、规划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不够健全,宏观调控和监督力度不够;矿山“三率”考核指标体系尚未健全;重微观轻宏观、重审批轻审查、重发证轻监管、重开发轻保护、重眼前轻长远的现象仍较普遍;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滞后,矿业权管理限于发证与收费,矿业权市场尚未形成,矿业投资不活跃,不能有效利用市场机制引导矿业资本的优化重组。
第三章 规划范围、期限、依据、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规划范围与期限
规划范围为随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包括曾都区、随县、广水市,国土总面积9613.86平方千米。
规划期限为2011-2015年,基期年为2010年。
二、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随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15年)》;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
三、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使保护资源更加严格规划、保障发展更加持续有力、维护权益更加切实有效、服务社会更加优质全面,大力缓解资源供应短缺矛盾,有效解决资源利用效率低、调查程度低和开发秩序不规范等问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基本原则
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坚持适度超前,有效提高能源、重要矿产资源供应能力和优势矿产保障能力;坚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有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坚持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坚持科技创新,提升解决国土资源重大问题的能力;坚持统筹规划,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四章 “十二五”规划目标
第一节 土地利用规划指标及分析
一、土地利用规划指标
根据《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下达给我市土地利用的规划指标,结合本地区实际,现提出到2015年我市土地利用的目标:
(一)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18000公顷;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84700公顷;
(三)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73343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47828公顷,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不突破10455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突破100平方米/人;
(四)新增建设用地不突破4800公顷,占用农用地控制在3428公顷内,其中占用耕地控制在2840公顷以内;
(五)园地指标13800公顷;
(六)林地指标468038公顷。
(详见附表1: 随州市“十二五”土地利用主要控制指标一览表、附表2:随州市“十二五”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二、土地利用规划指标分析
(一)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和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统计结果,2010年,全市耕地面积为256180.68公顷,比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约束指标218000公顷多38180.68公顷;按基本农田保护率80%测算,我市现有基本农田204944.54公顷,比规划期末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约束指标184700公顷多20244.54公顷。因此,规划期末我市能够确保落实耕地保有量目标;
(二)规划期末,全市新增建设指标为4800公顷,平均每年960公顷,而目前我市新增建设用地每年基本在500公顷左右,因此,可以满足全市建设用地需求;
(三)2010年我市园地面积已达14333.32公顷,可以满足规划目标的要求;
(四)2010年我市林地面积504103.26公顷,可以满足规划目标的要求;
综合上述分析,规划期间,我市可以落实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也基本可以满足全市建设用地需求。
第二节 矿产开发利用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建设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方式和开发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实现资源有序开发、有偿开采、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形成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产业发展之间良性循环、协调发展的局面。重点加强铁矿、金矿、铜多金属等供给严重短缺矿产的勘查力度,适度加强钾长石、重晶石等优势矿产的勘查开发利用,严格限制萤石、磷矿等矿产的开采,因地制宜开发辉绿岩、大理岩、花岗岩等建材类矿产资源,禁止和重点限制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重大基础设施两侧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保护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
二、2015年目标
(一)基本建立以法规、政策和规划为主要手段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宏观调控体系及运行机制;以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为要素的矿产资源要素市场体系基本形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矿业发展环境根本好转。
(二)完成全市境内湖北省矿产资源规划中期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工作项目。加强综合研究、加强对地质资料的开发利用,深入探讨我市主要矿产的成矿规律,预测找矿远景区。
(三)固体矿产开采总量达到450万吨,年均增长3.5%;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在2010年基础上提高3%-5%。
(四)矿山开采规模与矿产储量规模相匹配,在2010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矿山企业数量,其重点是减少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辉绿岩等矿山数量的5%左右,全市矿山总数控制在90家以内。
(五)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责任机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矿山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考核指标体系初步建立;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全面恢复,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35%;新建矿山和在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毁损土地应全面复垦,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复垦率达到30%以上。
第五章 “十二五”土地利用、矿产管理主要任务
第一节 土地利用主要任务
一、主要任务
(一)加强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建设。按照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仍然是本轮规划首要任务。通过规划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兼顾补充耕地的潜力和要求,在充分考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前提下,提出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目标及保障措施。
(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立足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划定土地利用分区,制定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增长;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逐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三)统筹区域土地利用。按照区域统筹发展的要求,本轮规划坚持“区别对待、突出重点、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着力制定和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措施,统筹调整和优化区域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四)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合理安排生态环境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制定和落实生态环境建设用地的保护和利用政策,创建人地和谐的宜居环境。
二、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
全市耕地保有量为218000公顷,其中基本农田184700公顷,管制规则为:
(一)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鼓励开展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建设,提高配套能力和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区内多划的基本农田按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制。
(二)严格控制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基本农田用途转变。对于建设项目无法避让基本农田的,在不突破预留基本农田规模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时不再补划,按一般耕地报批,按基本农田补偿。对超过预留基本农田规模的建设项目,须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实行“占补平衡”制度。
(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城镇、村庄、开发区和工业区建设(但油气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等配套设施的零星用地确实无法避让基本农田的除外),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耕作层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四)鼓励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通过整理调整为基本农田。
(五)禁止闲置耕地和弃耕抛荒,鼓励合理施肥,改善耕作措施,保持和培肥地力。
三、保障重点建设区域用地
(一)建设用地重点
建设用地区主要包括随州市主城区、各县(市),主城区、县(市)开发区、中心集镇建设区等。该区总计土地面积为9800公顷,主要包括以下区域:
1、随州中心城区。包括市经济开发区和曾都工业园区。该区域是随州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集中承担着服务城市生产和生活的重要功能,主要用地为城镇建设和工业发展用地。中心城区土地利用布局方向主要以建成区为核心,沿氵厥水和府河两岸向南、东南、东、北扩展。同时,为构建生态城市,将划入城区扩展范围内,坡度在30度以上、高程在海拔130米以上、植被覆盖率在80%以上的林地划为林地保护区,作为城市生态保护区。
2、县(市)主城区。包括随县、广水市主城区及其开发区。
3、中心集镇。重点为各县(市、区)规划的集镇。
4、农村居民点。包括各县市区新农村建设试点村,以及城镇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拆迁改造的居民点。
(二)生态建设布局
依据随州市生态条件现状, 切实保护生态功能用地,优先布置国土生态网络用地,按照最佳生态效益安排城乡绿色空间,拓展农业用地多种功能,最终构建环境优美、人与自然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绿色家园。生态建设用地布局主要以大洪山国家森林保护区、七尖峰森林公园两个国家级森林保护区以及中华山、三潭、桐柏山、鸡鸣山、现光山、三家寨风景区,徐家河水库、封江水库等风景区为重点,以保护山区丘陵岗地的森林资源和河流、湖泊、水库为主要生态建设重点区域,稳定自然资源保护区、山区水源涵养林地,同时加强城镇及其周边和交通道路沿线的人工生态用地和城镇绿地生态建设,构建“山水一体”的生态建设用地格局。
四、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一)严格建设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规划期间,按照建设节约集约型社会的要求,彻底转换土地利用方式。各类新增建设项目用地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用地标准,以控制建设用地的低效扩张,全面提高全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规划期末,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100平方米/人,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降到215平方米/人以内。
(二)发挥土地调控职能,加大土地储备、出让力度
“十一五”期间,通过加强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等制度建设,逐步规范了土地交易市场,不仅发挥了土地的调控职能,而且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近60亿元,我市的土地市场也更趋成熟。“十二五”期间,严格贯彻执行中央、部、省关于土地调控相关政策措施,继续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力度,保障民生、经济发展用地,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 100亿元。
(三)合理配置城镇工矿用地
工矿用地严格按国家行业建设标准供地,同时为防止重复建设和低效利用,应优先保障符合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社会经济效益好的产业发展用地,科学配置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企业用地,提高工业用地综合效益,促进产业链的形成。充分利用现有低效工业用地发展新兴产业,降低用地成本,改变布局分散、粗放低效的现状。城镇内部用地要积极开展旧城改造,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比例,促进城镇和谐发展。
(四)加大建设用地整治力度
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在充分征求民意的前提下,按照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加强“空心村”“独家院”用地改造,合理引导农村居民点集中,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规划期末,全市整理农村建设用地1200公顷,复垦工矿用127.54公顷。
(五)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1、允许建设用地区
主要指城镇工矿用地区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区。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协调。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2、有条件建设用地区
主要指在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符合规定的,可依据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3、限制建设区
在县域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外的区域均为限制建设区。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4、禁止建设用地区
包括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历史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等核心区为禁止建设区,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禁止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第二节 矿产资源管理主要任务
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方向
根据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随州市矿产资源实际,规划勘查的重点矿种是铁、铜、金、银、重晶石、萤石、长石等。
鼓励勘查铁、铜、金、银、长石、耐火粘土、花岗岩、大理岩、玻璃用脉石英等矿种。重点安排省级勘查基金项目,优先配置矿业权;商业性的矿产资源预查和普查在符合矿业权分类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按“申请在先原则”投放探矿权。
限制勘查重晶石、萤石、水泥用灰岩、钒矿等。限制勘查矿种严格控制探矿权总数;难利用的矿产原则上由政府或选矿技术取得突破的深加工企业出资进行勘查。
禁止勘查可耕地砖瓦用粘土。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布局
1、区域布局
全市划分出六个Ⅳ级地质找矿远景区,分别是随州淮河-小林贵金属成矿区、随州七尖峰地区金银多金属成矿区、随州大狼山地区金铜成矿区、随州新玉皇顶-草店金、花岗岩成矿区、广水泉口-大悟银金铜大理岩成矿区、随州大洪山地区贵金属耐火粘土成矿带。
2、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区
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区包括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远景调查评价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主要做好国家规划和湖北省规划的配套落实工作。
3、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分区
包括禁止、限制和一般共三类勘查规划区。通过对全市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现状的综合分析研究,充分考虑湖北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的部署,结合“市级规划中调查评价与勘查重在落实”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共划分53个勘查规划区(附表4),其中包括19处禁止勘查区(1处落实省规,18处市级规划新增)、8个限制勘查规划区(全部落实省规)和26个一般勘查区(全部落实省规)。
(1)禁止勘查规划区
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铁路和输气管道、一二级河流两侧向水坡、重要水库、湖泊周围1000米范围内、高速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国道及省道两侧200米范围内、重要城镇、军事禁区及其它重大基础设施安全范围。全市共划分出19处禁止勘查规划区,面积326.04平方千米。
禁勘区内除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经论证可以设置探矿权的国家重大项目以及地热、矿泉水外,不得新设探矿权,已设探矿权有序退出。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采矿的区域,一律不再设置社会投资的探矿权。
(2)限制勘查规划区
国家和省实行保护性开采矿种分布区;开发技术条件尚不成熟,但有望在近期突破的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矿种分布区;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可能诱发地质灾害,但可采取措施控制的区域。全市共划出8处限制勘查规划区,面积59.80平方千米。
区内新设探矿权必须满足以上区域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并严格执行规划准入条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设探矿权应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销勘查许可证。
(3)一般勘查规划区
为“地、物、化、遥”信息显示有一定找矿前景的地区。全市共划出一般勘查规划区26处,面积544.30平方千米。
区内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开展商业性地质矿产勘查。
4、勘查规划区块与探矿权设置及投放
在勘查规划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了50个勘查规划区块,包括限制勘查规划区块10个,一般勘查规划区块40个。结合规划基期探矿权实际同时做好未来10-15年探矿权投放规划,在所有规划区块包含的50个探矿权中,现有探矿权保留(含延续和变更)20个,新设探矿权30个,分别于近期(16个)和中期(14个)投放。
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置一个探矿权;若分割规划区块,则必须进行规划合理性论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勘查项目最大登记范围内,一个探矿权可以包含多个成矿地质条件相似、连续的勘查规划区块;对布局不合理的现有探矿权,按勘查规划区块进行调整。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开发利用方向及总量调控
1、开发利用方向
鼓励开采铁、金(岩金)、银、长石、玻璃用脉石英、蛭石、饰面用石材、冶金用白云岩、矿泉水等矿产。鼓励开采的矿种在符合规划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考虑优先设置采矿权。
限制开采钒矿、磷矿、重晶石、萤石、石墨、重稀土、水泥用灰岩、建筑用辉绿岩、制灰用石灰石及各类砂矿等矿产。限制开采矿种严格控制采矿权总数,国家和省实行总量调控的矿种必须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磷矿原则上必须由具备深加工能力的大中型企业或与其形成的联合企业开采;难利用矿产必须由相应选矿技术取得突破的深加工企业进行开采。
禁止开采耕地中的砖瓦用粘土。
2、主要矿产总量调控
根据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政策和省级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实际,保持矿产资源开发总量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1)铁矿:主要分布于随北红石地区,主要有淮河店铁矿、杨家湾磁铁矿等。规划到2015年,矿权数增至6家,矿石产量20万吨。
(2)金矿:在规划期内加大金矿的找矿力度,力争新发现金矿矿产地1-2处,在稳定现有矿山产量的同时,开发汪家湾金矿和荞麦冲金矿。规划期内全市金矿石年产量不低于5万吨,矿权数保持在5家左右。
(3)重晶石:为制止对重晶石矿的乱采滥挖,控制重晶石过量出口,国家出台了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宏观调控政策。规划到2015年全市重晶石矿石产量保持在20万吨左右,矿权数4-6家。
(4)萤石:萤石属于国家限制开采矿种。规划期内重点进行矿山技改,延长矿山服务年限,提高选矿加工技术水平,充分利用粉碎矿和中低品位矿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规划到2015年,通过资源整合,矿权数减至9家,矿石年产量控制在6万吨左右。
(5)长石:规划到2015年,矿山数4家,矿石年产量达到150万吨。
(6)水泥用灰岩:规划期将重点加大水泥用灰岩的勘查工作程度,调整提升水泥用灰岩开采规模,逐步关闭影响环境、开采条件差的小矿山,规模开采、集约化经营, 保持总量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7)磷矿:根据湖北省磷矿资源整合方案,规划期内依然保持2个磷矿山的现状,年产量稳定在10万吨左右。
(二)矿产资源的节约与综合利用
1、矿产资源综合评价、综合利用
严格执行《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坚决推行共、伴生矿与主矿同时勘查、同时评价、同时设计、同时开采、同时回收利用;对暂难利用的共伴生矿制定相应的资源保护措施;对没有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不予认定;对共、伴生矿床不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重点做好金矿中的共伴生银的综合利用以及芦花湾石墨矿伴生硫铁矿的综合开发利用。
2、提高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水平
建立健全矿山企业“三率”考核体系和监督检查机制,引导和促进矿山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清理整顿资源浪费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的矿山企业,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一步提高矿山企业“三率”水平。规划期全市矿山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均在前期水平上提高1-3%。
第六章 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重点工程
一、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程。突出基本农田保护重点,将千公顷以上集中连片基本农田纳入重点保护范围。土地整理项目向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县(市、区)倾斜。增加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国家项目投资,规划期末,建成高标准农田25000公顷。
二、国土综合整治工程。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为主要方向,探索开展国土综合整治工作,改善土地利用条件和人居环境,提高国土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重点做好汉江流域综合开发(见附表3)、随县30万亩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及其他国家、省级投资项目的申报与实施。
三、金土工程。开发与整合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基础地质数据库、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和地质环境数据库,建设能与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有效连接的操作平台。建立市、县国土资源业务联网的数据中心和网络系统。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资源分析、预测和信息服务的技术体系。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加大对外宣传和招商引资力度,研究更有利于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政策和措施,重点加强铁矿、金矿、铜多金属等供给严重短缺矿产的开发利用力度,适度加强钾长石、重晶石等优势矿产的勘查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开发辉绿岩、大理石、花岗岩等建材类矿产资源。
五、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积极争取国家恢复治理项目和资金投入,适度配套地方恢复治理资金。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对矿区损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和绿化,对矿渣、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再回收利用,对矿山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对交通干线及旅游线路附近矿山进行景观再造。通过示范工程建设促进全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规划期内安排3个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工程(附表5)
六、地质遗迹保护与地质公园建设工程。加强地质遗迹调查评价,基本摸清地质遗迹家底。加大地质公园和保护区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地质遗迹保护管理体制,力争在地质遗迹保护区设置专职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管理人员。
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继续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勘查治理。按照量力而行、轻重缓急的原则争取上级资金对危险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治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章 规划保障措施
一、健全体系,完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四级三类”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和五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加强上下级规划之间的衔接,明确上下级规划的目标、任务,界定不同类型、不同级别规划的功能和重点,增强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化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将规划监督管理工作贯穿于国土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始终,充分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和调控作用,定期检查和总结规划实施现状,充分了解和掌握规划对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为进一步完善规划工作积累经验。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增强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监督,创造良好的规划实施监督环境。为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国土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有效制止土地、矿产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实行国土资源监督有偿举报机制,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向全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渠道及举报邮箱,严格按照“有报必查,有违必究,属实必赏”的原则,强化国土资源全民监督管理,确保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有序有偿、合理开发。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中央及省级勘查项目资金、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项目资金的使用方式和渠道,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对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确保各项资金层层落实,有效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严格执法,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权威性。严格控制总量,优化结构和布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巩固土地市场秩序清理整顿成果;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为契机,积极运用经济调控和执法监察手段推动矿山企业合理开采、节约利用矿产资源,保障资源供给能力;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逐步将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严肃查处破坏和浪费资源的违法行为。
四、加大投入,为国土资源整治提供资金保障。全力争取国家、省级国土整治项目资金,用于高产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和金土工程建设。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地质勘查基金,支持矿产资源评价和重点勘查区、重大勘查项目的勘查;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行开放式运作,鼓励社会各类资金参加基金项目的实施。
五、加强基础建设,为国土资源有效管理提供平台支撑。主要是搞好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应用、矿产资源勘查评价、金土工程建设和推进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为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先进的平台和技术支撑。加强基层建设,培养合格的国土资源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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