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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护城河两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铁树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 发布日期:2019-06-28
  • 信息来源:政府网编辑部
  • 编辑:admin
  • 审核: 黄振忠

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市政府决定对基础设施落后、房尽建成时间较久、安全质量隐患大的铁树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为此需征收该范围内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该片区广大居民意愿,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条 政策及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 77号)

4、《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第380号)

5、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城区市本级项目土地房星征收工作机制的通知》(随政发[2017]10号 )

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不动产征收工作中申请强制执行的意见》(随政办发[2017]42号)

7、关于印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房屋征收非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随中法办[2017]27号)

第二条 项目名称

东护城河两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铁树片区)棚户区改造。

第三条 征收范围

东临烈山大道,西至西护城河,北起青年路,南至东护城河(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第四条 改造方式

整体改造,分期分栋实施(具体分期情况以铁树棚改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公告为准)。

第五条 签约时间

发布征收公告后,启动协议签约。

第六条 项目主体

随州市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曾都区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随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项目单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第七条 征收程序

公告、签约、补偿、搬迁、拆除。

第八条 评估机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公告发布之日前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会同西城办事处及铁树社区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第九条 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现场勘察,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成新、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得出房屋补偿基准价;砖混4753元/平方米;,砖木4653元/平方米; (具体标准以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评估价格为准)。

第十条 补偿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按照本方案的规定自主选择。

(一) 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搬迁的,按住宅房屋补偿评估价格的23%给予奖励;被征收人按期搬迁且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本城区内新建商品住宅房屋的,根据购房备案合同或纳税凭证,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10%由项目单位给予补助。

2、住房面积在42平方米以内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除给予相应搬迁奖励外,再给予增加最高不超过7平方米房屋面积的货币补偿奖励,但增加奖励面积后的货币补偿总面积不得超过42平方米。

3、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唯一住房,若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其安置补偿款不计入家庭收入,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优先安排。

4、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总额=房屋补偿价值(含应享受的奖励而积价值) +附属物补偿+室内装修补偿+搬迁费+过渡费+奖励。

5、征收集体公有房屋,按中介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井按照先签约并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一个被征收人有多套房屋的只能选一套)。

1、产权调换房源:

(I)现房(国有划拨) :文峰佳苑、香珠花园小区(价格以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为准)。

(2)现房(商品房):帝明世家、云海天地小区(价格以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为准)。

以上房源具体地址、土地性质、套数见附表。

2、产权调换标准:

(1)按等值调换,互找差价的原则,

(2)住房面积在42平方米以内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搬迁的。除给予相应搬迁奖励外,另给予最高不超过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奖励,但奖励面积加原住房面积不得超过42平方米

(3)安置房建造标准:以被征收人所选定的还建安置房标准为准。

3、选择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必须服从小区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 “住改非”(破墙开店)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办法

“住改非”(破墙开店) 房屋是指被征收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但部分或整体改为营业用房的房屋,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在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基础上,按同等地段商业门面与本次征收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差的30%给予经济补助,不进行产权调换,“住改非”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被征收房屋为合法建筑,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连续合法经营2年(含2年)以上的,有正常纳税记录,且正在经营的;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载明的营业地点、时间一致的。

(二) 面积的认定,按实际经营以测绘机构测量为准,与实际经营相联的用于厨房、厕所、仓库等,不能认定为“住改非”(破墙开店)的面积。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与办法

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附属物补偿参照《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随政办发[2016139号) 执行。

第十三条 搬家费的补助标准与办法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7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建筑而积不足100平方米按100平方米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搬家费按两次搬家计算,标准同选择货币补偿的一致。

第十四条 过渡方式、期限和补助费标准

1、过渡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找过渡房临时过渡。

2、过渡期: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10个月计算补助费,即从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3、过渡补助费标准按6元/平方米/月/户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00平方米按100平方米计算。

第十五条 其他补偿标准与办法

1、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2、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法的规定执行。

3.征收产权不明晰的房屋,征收前应当依据本(方案》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

第十六条 不予补偿的范围和对象

(一)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及相关部门许可或建设手续不完备,擅自建设的地上附着物;

(二)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临时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房屋征收工作专班进场调查登记后新建、扩建、改建或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

(四)违法占地兴建的房屋及附属物;

(五)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货棚等临时建构筑物;

(六)其他不符合补偿条件的。

第十七条 安置房证件的办理

1、由被征收人按办理产权手续时的规定自行办理,费用按规定缴纳。

2、被征收人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凭《房屋补偿协议》按国家相关的政策办理。

第十八条 房屋面积、使用性质、权属及户数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应当以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2、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以依法设立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3、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权属登记证书记载为准;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文件批准用途进行补偿;

4、权属及户数认定: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为准,一证一户。没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或有争议的,按国家相关规定确认。

5、房屋涉及房改政策问题的,按相关的政策处理。

第十九条 奖励

1、.签约奖励:从规定的协议签约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签订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4000元奖励;从规定的协议签约之日起,第10日至20日(含第2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2000元奖励;公告规定的协议签约起始日20日以后的不予奖励。

2、搬迁奖励:补偿协议签约完毕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并经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的,由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4000元奖励;超过7日未超过14日的奖励2000元,超过14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3、整栋搬迁奖:整个征收范围内,以单栋楼为单位,所有被征收人在20日 (或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另行给予2000元/户搬迁补助,逾期不给子奖励。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部门做好丈量面积、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手续。

2、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提供土地、房屋权属证等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并将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部门,统一办理理注销手续;不能提供相关权属证明的,按国家相关规定确认。

3、在签订协议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必须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现场办理的,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委托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书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

4、被征收人应做好水、电气等费用结算并办理报停手续,若发生纠纷由被征收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被征收人必须按时腾空房屋,并按房屋原貌交由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拆除公司统一拆除,因被征收人擅自拆除房屋及附属物而发生的一切安全贵任均由被征收人自己承担。

第二十一条 征收部门应展行的责任及义务

1、按协议和本方案约定兑付补偿款。

2、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安置。

3、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二  条其它

(一)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二)在征收过程中,铁树社区应加强安全防范,确保不发生水、电、煤气等安全事故。住户应提高警惕,切勿将重要证件交由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

1、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不搬迁的,由有管辖权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作出责令交还土地的决定,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显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市政府依照《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征收补偿过程中,重大或特殊事宜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区和关成员单位集体商议后,报指挥部批准按形成的意见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以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东护城河两岸柯户区改造二期工程(铁树片区)指挥部负责解释。

东护城河两岸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铁树片区)指挥部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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