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2022年度第9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发布日期:2023-10-11
  • 信息来源:
  • 编辑:杨文明
  • 审核: 杨文明

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随州市2022年度第9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随政征地安置公告〔2023〕04号

因我市城市建设需要,市政府拟征收曾都区南郊街道柳树淌社区、长岭岗村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省自然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3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随州市2022年度第9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拟征收集体土地位于曾都区南郊街道柳树淌社区、长岭岗村,土地面积4.1958公顷,均为农用地(含耕地3.7822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费用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执行,曾都区南郊街道柳树淌社区属曾都区征地区片级别Ⅰ类,综合地价97.80万元/公顷,曾都区南郊街道长岭岗村属曾都区征地区片级别Ⅲ类,综合地价73.20万元/公顷。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随政办发〔2022〕19号)文件补偿标准,据实结算。

三、安置方法及途径

市政府将采取货币、社会保险等方式和途径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货币安置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规定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险安置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将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条件的纳入安置对象。

四、办理补偿登记、异议反馈有关事项

1.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到曾都区南郊街道柳树淌社区、长岭岗村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如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土地征收报批前的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3.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后60天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期限30日)。

特此公告。

监督联系电话:0722—3227119

附件:随州市2022年度第9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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