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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12-30
  •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 编辑:admin
  • 审核: 系统管理员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鄂财商发〔2016〕79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畜牧)局:

 

  为进一步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要求,现将《湖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预算法》及《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778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对生猪调出大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给予奖励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奖励资金管理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责权对等、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资金包括由财政部直接安排并明确到县的奖励资金和财政部安排的省级统筹奖励资金。财政部直接安排并明确到县的奖励资金是指按前三年年均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因素测算(因素权重分别为50%、25%、25%),给予我省进入全国前500名的县的奖励资金。财政部安排的省级统筹奖励资金是指财政部统筹考虑各省生猪生产、消费等因素,按因素法切块到省级的资金。

  第五条省级统筹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在生猪生产和经营等方面对未获得中央直接安排奖励资金的县实行奖补。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由中央财政下拨的省级统筹奖励资金后,会同农业(畜牧)部门制定省级统筹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拨付。

  第七条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防疫、保险,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奖励资金奖励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支持范围确定具体的年度支持内容,可结合畜牧业产业精准扶贫项目,统筹确定资金支持方式。鼓励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九条县级收到奖励资金后,县级财政部门应于60日内会同同级农业(畜牧)部门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明确支持对象、项目内容、绩效目标、支持方式、支持标准和项目责任人,并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畜牧)部门备案。

  第十条奖励资金严禁用于与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严禁用于部门基础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

  第十一条同一年度内,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不得通过奖励资金重复支持。

  第十二条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畜牧)等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收回已安排的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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