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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1059235/2023-5155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22-06-25
发文字号
随民发〔2022〕9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随州市民政局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发布机构
随州市民政局
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随州市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市通办” 实施方案》的通知

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随州市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随州高新区民政局、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农村工作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决定开展随州市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市通办”,现将《随州市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2年6月24日



随州市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湖北省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实施方案》,全面深化政务服务改革,切实提升婚姻登记服务的人性化、便利化水平,探索实行本市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市通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秉承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和创新婚姻登记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婚姻登记服务的需求,增进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自2022年6月30日起,全面实行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市通办”,为全市居民提供更加人性化、便利化的婚姻登记服务。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随州市所辖县(市、区)各婚姻登记处受理男女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随州驻军单位军人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二)办理方式。全市各婚姻登记处实行婚姻登记预约制和现场办理制,通过鄂汇办APP或鄂汇办小程序、全市任一婚姻登记处等途径受理市民的预约申请和现场办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婚姻登记机构硬件建设。对照国家婚姻登记机构相关标准,进一步升级改造婚姻登记场所,优化功能布局。结合婚姻登记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婚姻登记机构办公场地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二)加强婚姻登记员教育培训。根据工作需要,配足配强专职婚姻登记员,以满足市民办理婚姻登记需求。加强婚姻登记员、颁证员业务管理教育和培训,确保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核对历史数据,发现错误信息、遗漏信息,及时修正、补录。推广婚姻登记智能一体机的使用,通过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手段,提升婚姻登记工作质量。全面实施婚姻登记预约制度,通过鄂汇办APP或鄂汇办小程序等载体,确保方便市民预约办理。

附件: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工作细则



附件

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工作细则

随州市全面实施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即:男女双方或一方是随州市内地居民、部队驻地在随州市域内的现役军人(下统称“当事人”),可以在市内任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涉外婚姻除外)。现就有关工作细则明确如下:

一、全市通办适用范围

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结婚证。

二、全市通办内容

(一)结婚登记

1.全市通办的条件:

(1)当事人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结婚登记申请条件;

(2)当事人至少一方是随州市内地居民或部队驻地在随州市域内的现役军人。

2.全市通办的程序:

(1)当事人可选择直接到现场办理结婚登记或结婚登记预约。

(2)当事人选择鄂汇办APP或鄂汇办小程序进行线上结婚登记预约的,须提前两个工作日预约。

(3)当事人双方须持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现役军人须持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4)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相关程序办理结婚登记。

3.不予全市通办的情况:

(1)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双方户籍都不在随州市或部队驻地不在随州市域内的,不予受理。

(二)离婚登记

1.全市通办的条件:

(1)当事人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离婚登记申请条件;

(2)当事人至少一方是随州市内地居民或部队驻地在随州市域内的现役军人;

(3)当事人身份信息、结婚信息和“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登记信息必须完全一致。

2.全市通办的程序:

(1)当事人双方须持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结婚证原件或结婚登记档案,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申请,进入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进入30天的登记期。

(2)在有效的登记期内,当事人双方须持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结婚证原件或结婚登记档案、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2张2寸单人近期免冠照片、离婚协议书,亲自到提出离婚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现役军人须持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3)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相关规定办理离婚登记。

3.不予全市通办的情况:

(1)当事人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双方户籍都不在随州市或部队驻地不在随州市域内的,不予受理。

(3)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结婚信息和“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三)补领结婚证

1.补领结婚证执行“全省通办”要求:

(1)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结婚状况;

(2)当事人至少一方为湖北省户籍,且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为湖北省内的婚姻登记机关;

(3)当事人婚姻信息在“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中有信息可查,且档案信息与现身份信息完全一致;

(4)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申请补领结婚证时,婚姻登记系统中身份证件号一栏填写为军人证件号码的,若系统显示的出生日期与现身份证相同,可视同档案信息与现身份信息一致,可以办理。

2.全省通办的程序:

(1)当事人双方持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现役军人须持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2)当事人持有毁损的结婚证件,婚姻登记机关经查询“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中有此证件信息,且档案信息与现身份信息完全一致的,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相关规定给予补领结婚证。

(3)当事人结婚证件遗失的,须持有结婚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经查询“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中有此档案信息,且档案信息与现身份信息完全一致的,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相关规定给予补领结婚证。

3.不予全省通办的情况:

(1)双方当事人都不是本省户籍的,不予受理。

(2)当事人的结婚登记不在湖北省内办理的,不予受理。

(3)当事人申请补领结婚证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受理。

(4)结婚登记在外省办理的、婚姻登记信息与现身份信息不一致的、“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中无信息可查的,当事人应亲自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或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补领结婚证。

(5)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申请补领结婚证,“湖北省婚姻登记系统”中当事人出生日期和现身份证日期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亲自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或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6)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工作要求

(一)各婚姻登记机关须结合“全市通办”工作实际,配齐设施设备、工作人员。

(二)各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全市通办”条件的当事人不得推诿,须做到热情服务、依法登记。

(三)各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全市通办”条件的当事人,须仔细查看相关证件材料,告知当事人无法办理原因,提醒当事人带齐相关证件材料到有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四)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因首问责任人未一次性告知完当事人相关事项,导致当事人来回奔波产生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将追究首问婚姻登记机关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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