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67447908/2021-22518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应急管理
发布日期
2021-09-18
发文字号
随减灾办【2021】8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审核
李发兵
发布机构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切实做好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通知

各县、市、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随州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农业农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相关工作部署,切实做好全市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确保完成年度恢复重建任务,帮助受灾困难群众重建家园,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尽快锁定需恢复重建对象清单

各地要将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作为保障民生的重点任务来抓,组织工作专班对前期统计的受灾情况,尤其是倒损居民住房情况进行逐一核定,尽快锁定因灾倒损房屋需恢复重建对象,建立工作清单,明确需恢复重建工作任务。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以下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县、乡、村联动,分级负责、分片包干,“销号式”管理。统筹整合资源,按照受灾人员自救能力分类救助。二是坚持尊重群众意愿。以群众自建为主,援建和帮建相结合。充分考虑灾区群众承受能力,规模适度、实用、经济、安全,避免受灾倒房重建户因建房加重债务。三是坚持长远减灾与当前需要相结合。科学规划,科学选址,确保质量,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四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程序,严格实行民主评议、张榜公示、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二、明确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因强降雨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

(二)救助标准:恢复重建救助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救助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因灾受损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4000元以上的,对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分别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具体分类界定、救助面积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任务量大的地方,各县(市、区)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逐级建立工作责任制,将恢复重建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对依靠自身力量确实无法实施恢复重建的倒损住房户,或住房倒塌后又不愿入住福利院的五保户,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导、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代(帮)建、集中重建。

(二)严格工作程序。各地要按照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采取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方法,尽快确定恢复重建需救助对象,并建立详细的需救助台账,通过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完成房屋重建修缮并验收合格后的住户,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程序和救助标准及时发放救灾资金。

(三)加强资金统筹管理。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地要切实保障本级恢复重建救助资金投入,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目前省财政已紧急下拨我市一批救灾资金,各地要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对接,将救灾资金优先用于保障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对恢复重建救助资金要按照相关规定,通过金融单位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到户,不得从中提取任何工作费用和管理费用。

(四)保证建房质量。各地要积极协调住建部门对因灾致危居民住房进行鉴定,积极为恢复重建户提供服务,推荐经济、实用、美观并具地方风格的房型,优先将严重损坏居民住房户纳入危房改造计划,会同市场监督等部门共同加强建筑材料和施工过程中商品及服务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五)强化督办检查。各地要对恢复重建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倒计时监督、“销号式”管理,确保实时进度,确保今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恢复重建工作任务。

请各县、市、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随州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农业农村局于8月28日前将《2021年度恢复重建进度与资金筹措统计表》(附表1)、《2021年因灾损坏住房需修缮对象修缮进度与资金筹措统计表》(附表2)报送市减灾办。

随州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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