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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1056771/2021-11475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布日期
2020-12-28
发文字号
鄂人社发〔2020〕58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发布机构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更好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为落脚点,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推动工伤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制度统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提高工伤保险服务水平。逐步完善全省统一的制度体系,不断规范业务流程,逐步建立统一的业务平台。

(二)坚持职责明晰,强化考核,确保省级统筹有效运行。划清省与市(州)、县(市、区)的责任边界,明确责任分工,推动责任落实,加强监督管理。

(三)坚持统调结合,缺口分担,建立基金管理良性机制。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健全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责任制,提高基金共济功能和使用效率。

(四)坚持目标明确,分步实施,推进工伤保险健康发展。统筹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待遇计发基数变化等情况,有序推进工作落实,避免基金征缴和支付大幅波动,确保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运行。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底,建立市级管理、省级调剂的工伤保险统筹模式。2021年,在全省范围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四、主要内容

(一)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分别在省、市、县三级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政策由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另行制定,在此之前统筹地区已试点出台的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保持不变。

(二)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相关规定执行。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缴费政策,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制定。

(三)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工伤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市、县两级人社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由省、市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由省人社厅统一规范。

(四)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全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工伤保险待遇过渡政策、调整办法和工伤职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食宿费等标准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五)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全省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管理制度和协议文本;省级集中建设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康复、待遇支付、基金结算、统计分析网上办理。

(六)夯实市级统筹基础。2020年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级统筹管理,按照“六统一”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机制,规范基金统收统支运行模式,强化基金征缴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基金支出范围和标准,加强基金管理使用和风险防范。

(七)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按年度从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工伤保险征缴基金中提取筹集,主要用于建立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调剂解决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工伤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缺口和重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补助,开展全省集中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按照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决算保险费收入的6%上解省级调剂金,省级调剂金累计结余低于2个月支付能力或接近上限时,应及时调整上解比例。省级调剂金累计结余以全省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6个月支付能力为上限。省级调剂金管理按照《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使用管理办法》(见附件)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关系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可持续发展,是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工伤保险属地管理责任,加快理顺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体制机制,保障工伤保险工作必要的人员配备和经费支出,确保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分工。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涉及基金征缴、基金管理、财务收支、信息系统等诸多内容,各级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落实好各项政策标准、业务规程和目标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基金财务管理,会同人社部门共同做好调剂金管理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基金征缴管理,会同人社部门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三)严格基金管理。各地要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有关要求,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合理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强化收支预算执行,加强基金运行风险防范,提高基金预决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重点把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后有利于调控基金收支余缺、增强抗风险能力、更好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阐释清楚、宣讲透彻,为省级统筹平稳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

湖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docx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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