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司法局2018年部门决算公开
  • 发布日期:2019-10-24
  •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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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基本情况
2018年独立编制机构1个,核算机构也是1个。
2018年末本单位设行政编制(含高新区及大洪山两个分局)24人,事业编制无;年末实有人数28人,其中在职人员24人,离休人员1人,退休人员7人。
二、部门主要职责
(一)起草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
(三)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监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市非监禁刑罚执行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七)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指导、监督全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及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全市仲裁机构登记工作。
(十)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负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安置市委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干部;协助管理各县(市、区)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二)为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部门决算情况及说明
(一)收支决算情况
2018年我局总收825.90万元,其中本年收入808.18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17.72万元。比上年决算收入增加208.14万元,增幅约33.69%。主要原因是增加了人员工资和信息化建设经费。本年收入的具体构成为:财政拨款收入656.93万元,约占全年收入的79.54%;其它收入168.91,约占20.46%。
2018年我局决算支出总计705.81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20.09万元。比上年决算支出增加205.7万元,增幅约41.13%。主要原因是增加了相关人员工资支出和信息化建设经费使用。2018年本级部门年支出705.81元中,基本支出511.2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72.44%,较上年增加154.41万元,增幅约43.26%,主要是用于信息化建设100万元和发放2017年以后人员增加工资。项目支出194.5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27.56%。与上年决算增加51.28万元,增幅35.80%,主要原因是增加了信息化建设资金及上级转移支付资金。2018年,我局财政拨款预算收入656.93万元,财政拨款决算支出645.90万元,支出减少了11.03万元,主要原因是我单位厉行节约,各项支出减少。
(二)、关于“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0.08万元,决算数为5.11万元,决算数较上年减少3.5万元,减幅40.65%。其中:
1、因公出国支出年初预算数无,决算数无 。
2、公务接待年初预算数为1.88万元,决算数为1.57万元,完成预算的83.51%,决算数较上年减少4%,国内公务接待24次,接待人数150余人,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次数量有所下降。
3、本单位公务用车保留2辆,2018年无公务用车购置,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年初预算8.2万元,决算数为3.53万元,完成预算的43.05%,决算数较上年减少3.48万元,减幅49.64%,主要原因2018年我局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减少了公务用车使用的支出。
(三)、关于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46.64万元,比上年减少约38.4%,主要保障机关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其中:办公费1.7万元、印刷费1.99万元、水电费3.0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3.53万元、物业管理费2.26万元、差旅费2.08万元、会议费0.1万元、公务接待费1.19万元、工会经费3.1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91万元、劳务费0.66万元、委托业务费1.9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6.62万元等。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减少主要原因是单位开展厉行节约,各项支出减少。
(四)、关于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2018年度执行政府采购支出总额81.3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3.58万元、政府采购车辆维修支出3.58万元,政府采购服务类支出4.23万元。  
(五)、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目前随州市司法局公务用车批复数为3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2辆。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单位共有执法执勤用车2辆。
第三部分、关于2018年度预算绩效情况的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随财发〔2019〕9号)文件要求,本单位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组织人员对本单位2018年度的整体支出进行绩效评价,通过绩效评价,了解本单位整体支出是否达到了绩效目标,分析财政资金使用的效果,保障本单位依法行政,以不断提高履职效益。
本次绩效评价是按照财政部制定的《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中的《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评价标准,并考虑我单位的工作职能和特点,对本单位2018年度部门整体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经自评,2018年度本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综合得分85分,预算执行率167.14%。
二、2018年支出预算及执行情况:
2018年本单位的支出预算金额为422.29万元,实际执行金额705.81万元,预算执行率167.14%。其中:
1、基本支出500.23万元,明细包括:人员经费448.98万元,日常公用经费62.32万元。
2、项目支出205.58万元,明细包括:人员经费15.73万,商品和服务支出61.5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0.16万元,资本性支出86.06万元,其他支出9.26万元,拨出经费22.9万元。项目内容主要包括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拨出经费为拨给大洪山分局及高新区分局的业务经费。
本单位2018年度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总分为85分,评价得分具体情况如下:

附件:《2018年度随州市司法局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我部门今年在省级部门决算中反映所有项目绩效自评结果(涉密项目除外)。
(一)、普法宣传项目绩效自评综述:该项目资金2018年预算金额31万元,实际预算下达12万。该项目资金实际执行12万元,全部执行完毕。
主要产出和效益:开展了全市“12.4”国家宪法日系列活动,通过法治宣传月、“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演讲比赛等活动的开展,在全市掀起了宪法学习热潮,站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推动习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在全市各系统各行业落地生根见效。12月3日,组织召开了全市集中述法大会。全市国家工作人员无纸化学法用法覆盖率达100%。积极加强青少年这一“重点人群”普法力度,在全市所有中、小学开设了法治教育课。组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集中学习600余场次,举办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800多场次,印发法制宣传单2万余份。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在推广宣传神农法治文化公园、广水青少年法治文化教育基地等法治文化品牌基础上,广泛开展法治文化村、法治文化广场、法治企业等法治文化阵地建设。
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曾都区被评为第四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尚市店居委会、草店子社区被司法部授予第七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下一步改进措施:
2018年我局普法宣传活动经费预算金额31万元,其中:上年结转21万,本年预算10万,实际预算下达12万元,预算执行率38.71%,实际支付12万元,资金支付率100%,通过本年项目绩效自评,我局在以后的工作中需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细化预算项目的各项开支,争取到项目资金后应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努力做到预算与实际相符。
(二)、人民调解项目绩效自评综述: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分析:该项目资金2018年预算金额5万元,实际预算下达5万。该项目资金实际执行4.97万元,资金执行率99.4%。
主要产出和效益:全市共设立镇(办事处、管委会)调解组织1326家。截至12月初,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解案件7200余件,涉及当事人10000余人,涉及金额3000余万元,调解成功6900余件,调解成功率96%。全市受理重大疑难医患纠纷30起, 办结26起,3起正在调解中,1起走诉讼程序,调解成功率达90%,协议履行率达100%。
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分析:通过人民调解员的积极调解工作,化解了各类社会矛盾。全市有一个集体和两名个人被司法部授予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从源头上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化在萌芽状态。
下一步改进措施:
2018年我局人民调解预算金额5万元,预算下达5万元,预算执行率100%,实际支付4.97万元,资金支付率99.4%,通过本年项目绩效自评,该项目在预算执行率及资金支付率上面都比较合理规范。
3、法律援助项目绩效自评综述:该项目资金2018年预算金额33万元,其中:上年结转17万,本年预算16万,实际预算下达16万,预算执行率48.48%。该项目资金实际执行11.89万元,资金执行率74.31%。
主要产出和效益:12月初全市市、县、乡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市级1个,县级3个,乡级48个)已全部建成;认真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全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实现全覆盖;结合“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加强法律援助窗口建设,全市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45个。全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25件,办理法律援助事项12275件。
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分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全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
下一步改进措施:
2018年我局法律援助经费预算金额33万元,预算下达16万元,预算执行率48.48%,实际支付11.89万元,资金支付率74.31%,通过本年项目绩效自评,我局在以后的工作中需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细化预算项目的各项开支,争取到项目资金后应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努力做到预算与实际相符。
4、人民监督员管理项目绩效自评综述:该项目资金2018年预算金额7万元,实际预算下达9.59万,预算执行率137%。该项目资金实际执行9.59万元,资金执行率100%。
主要产出和效益:全市人民监督员共参加检察检务活动2起45人次,监督案件15件。
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分析:有效促进了检察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下一步改进措施:
2018年我局人民监督员管理经费预算金额7万元,预算下达9.59万元,预算执行率137%,实际支付9.59万元,资金执行率100%,通过本年项目绩效自评,我局在该项目的预算执行中尚存在预算不精细的情况,但执行较好。
5、信息化建设(项目)目绩效自评综述:该项目资金2018年预算金额15万元,为上年结转指标,实际预算下达99.78万,预算执行率665.2%。该项目资金实际执行97.18万元,资金执行率97.39%。
主要产出和效益:完成了电子政务内网、外网、互联网融合改造和视频会议系统延伸拓展、远程可视通信系统配套建设,完成了应急指挥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基础工程装修施工、审计验收,积极展开了软、硬件配套设施、网络信息设备安装调试和业务岗位人员编配调研论证。
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分析:全面完成应急指挥中心、会见室、12348热线、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软、硬件配套设施建设和全面投入运营,为部署各信息业务系统和深入展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做好基础性准备。
下一步改进措施:
2018年我局信息化建设经费预算金额15万元,预算下达99.78万元,预算执行率665.2%,实际支付97.18万元,资金支付率97.39%,通过本项目绩效自评,我局在该项目的年初预算中尚存在预算不精细的情况,但执行较好。
附件:《2018年度随州市司法局项目绩效自评表》
四、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本单位严格按照资金的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在账套中设立辅助核算对各项目收支明细单独记账,在2018年年初对各项目进行了预算,年底对各项目进行了决算,并按规定对预算、决算数据进行了公开。
五、绩效自评工作的经验、问题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预算编制管理,细化各项目的预算收支,在进行预算编制时尽量兼顾各方面因素,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申请对预算进行调整;
(二)进一步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监督,及时解决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更高效地完成各项目资金预期目标,并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本自评报告是本单位根据单位自身情况进行的自评,仅由本单位在2018年专项绩效自评工作中使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3、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4、结转下年:是指预算单位本年底前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下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本年底前收支相抵后盈余或亏损的结余资金,其中包括当年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核算当年应交所得税和提取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分配情况和结果。
5、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机关运行经费:是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指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9.“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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