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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次制定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标准
  • 发布时间:2022-11-09 13:59
  • 信息来源:湖北省政府网
  • 编辑:杨文明
  • 审核: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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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湖北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这是我省首次制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职业发展和队伍建设,激励和保护全社会创新。

明确了适用范围

确定了在我省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参加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

建立了评价标准

按照“干什么、评什么”,根据申报人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上的岗位职责,将知识产权的申请、无效(异议)、商业合同的知识产权合规性审查等业务,完成审查重大知识产权入股、转让、质押融资、实施许可等项目,完成知识产权纠纷、争议、无效、诉讼、调解等案件,参与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情报分析、专利导航、统计分析、软科学研究等工作,以及参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作为评价的重要指标,注重考核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技术运用、日常履职表现、学术科研能力等内容,提升评价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畅通了绿色通道

对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由两名以上知识产权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逐级破格申报上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实现了制度衔接

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取得专利代理师职业资格,符合条件的,可不再要求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职称,直接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减少重复评价,减轻人才负担。(李希帆、罗东辉、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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