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手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
产前检查费用按100%支付,最高支付限额800元。产前检查费用经生育保险支付后,后续发生的超出生育保险支付限额之外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住院分娩不设起付标准,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住院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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