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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4-14 10:05
  • 信息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 编辑:杨文明
  • 审核: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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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人社函〔2020〕6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提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职工培训

(一)培训项目

主要包括企业开展的在岗职工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新技师培训、转岗转业培训、以工代训、职业技能竞赛培训等。

(二)补贴标准

1.岗前培训。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新录用职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可申请享受培训补贴。岗前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岗位技能需求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自主确定,不少于20个课时,一般按照每人不高于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结算补贴时新录用人员须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并仍在本企业就业。

2.岗位技能培训。各地支柱产业、重点企业,可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对在岗职工开展新技术、新技能、新工艺等方面的培训以及转岗转业培训。培训可采取集中教学、线上线下结合、师带徒等方式,提升职工专项岗位技能。培训结束后按照合格人数每人不超过3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培训学时不少于20个课时。

3.以工代训。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以训稳岗的,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各类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同等享受补贴政策。

上述以工代训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按月发放,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补助等支出;受理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原有以工代训政策规定执行期限不变。

4.职业技能竞赛培训。企业职工参加纳入县(市、区)级、市州级、省级、国家级人社部门年度竞赛计划的职业技能竞赛,对进入决赛的企业职工,分别按照500元/人、1000元/人、2000元/人、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所在企业培训补贴;企业围绕主营业务组织开展的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按进入决赛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培训补贴用于职工参赛期间的训练费用。

5.新型学徒制培训、新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湖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鄂政办发〔2019〕45号)有关规定执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按照《湖北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办法》(鄂人社发〔2017〕3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培训申报及补贴申领

1.企业在岗职工培训以项目制的形式,由企业向人社部门申报培训方案(包括培训计划、质量监管措施、考核方案等),经审核备案后实施。

2.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的,应提供年度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参训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五类证书”复印件(证书信息能在网上查询的不再提供)等资料。

3.申请以工代训培训补贴的,应同时提供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其中停工停产企业需提供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申请职业技能竞赛培训补贴(含岗位练兵)的,企业应按年度分批或一次性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并同时提交培训补贴申请表、参赛人员花名册、参赛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竞赛计划文件、竞赛主办单位公布的竞赛成绩证明等资料。

4.企业在岗职工参加上述培训,原则上每人每年享受培训补贴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

二、关于线上培训

(一)职业素养、工匠精神、安全生产知识、疫情防控知识、创新创业技能等培训可以在线上完成全部课程;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职业(工种)理论课和适合线上讲授、居家练习的实训课,鼓励以线上培训形式开展。

(二)线上培训平台开展补贴性培训,须经劳动者所在地人社部门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培训结束后可按规定对学员进行考核测试,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培训项目理论学习合格或领取补贴的依据。线上平台按照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理论知识培训,经线上考核测试合格的湖北省内劳动者,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职业资格鉴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线上测试成绩可作为理论免考的依据。

三、关于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

(一)各地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48号)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组织新吸纳农民工、待岗农民工开展以工代训、以训稳岗,并按照本文件明确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三)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农民工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可参照企业在岗职工享受有关培训补贴政策。

四、关于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培训

农村致富带头人培训、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养老护理员专项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公共卫生辅助服务员培训、林业技能人员培训,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按规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范围,由省级主管部门牵头研究制定相关补贴标准及办法。各地也可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专项培训项目,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补贴政策。

五、关于在省直缴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开展培训

在省直缴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培训计划,经审核备案后开展培训,培训补贴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先行垫付。有关地方人社部门将培训情况汇总报省人社厅审核,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从省级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划拨相应资金。

六、关于培训结果考核

(一)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技能培训评价考核机制,鼓励各类劳动者在培训后积极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考核,凭考核结果按规定领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技能劳动者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新技师培训等按职业技能标准开展的培训项目,完成培训后由培训主体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暂时不具备评价考核条件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三)企业在岗职工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以及创业培训等培训项目,在培训完成后需参加组训单位组织的结业考核(考试)。培训内容符合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的,可在培训完成后向属地人社部门申请参加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评价考核。

(四)培训主体向人社部门报送培训方案时,符合技能评价考核条件的培训项目,应同时报送学员技能评价考核计划,培训完成后按规定参加技能评价考核。

七、有关要求

(一)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培训中的岗前培训补贴标准按本规定执行,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按原标准执行。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精简享受补贴证明材料,简化培训补贴申领程序,优化培训资金管理流程,尽可能为各类劳动者享受培训补贴提供便捷服务。

(三)组织培训的企业、培训机构对培训过程和培训质量负责,要建立培训台账、电子档案,做到信息可查询、过程可追溯。各级人社部门应履行好抽查、监督职责。

(四)各地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保障专账资金使用安全。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其中疫情期间的培训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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