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辅助浏览
轻松阅读
读屏
视图
放大
缩小
配色
白底黑字蓝链接
蓝底黄字白链接
黄底黑字蓝链接
黑底黄字白链接
页面原始配色
大鼠标
辅助线
显示屏
声音
指读
连读
减速
加速
音量
增加音量
减小音量
后退
前进
全屏
全屏
刷新
退出
帮助
换肤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 发布时间:2022-11-08 10:23
  • 信息来源:随州市政府网站编辑部
  • 编辑:黄振忠
  • 审核:黄振忠
打印

现执行的是2012年由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四部委发布的第12号令《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本规定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