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二章第五节注销登记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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