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城区公共停车位的相关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另外,市区主要道路停车位由城管部门会同交警部门共同来施划。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对此,我市城管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规定,在道牙公共区域私自安装停车器的行为,是坚决不允许的。商铺门前的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不允许任何单位、个体经营户及住户私自圈占,而且商家没有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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