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林长会议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6-08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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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林长、林长制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林长会议制度》《湖北省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湖北省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湖北省林长制督查考核制度》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湖北省林长会议制度

2.湖北省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

3.湖北省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

4.湖北省林长制督查考核制度

湖北省林长制办公室

2021年8月10日

附件1

湖北省林长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精神,规范林长制工作程序,保障林长制工作有序开展,充分发挥会议在议事协调、工作调度、督导落实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一、省总林长会议

(一)会议组织。省总林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经省总林长同意,可另行召开。省总林长会议由省总林长或省总林长委托的副总林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省副总林长,省林长制联系单位负责同志,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同志等。会议由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筹备组织。

(二)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林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林长制推行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林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各地林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会议落实。纪要由省总林长或省总林长委托的副总林长审定后印发。会议议定的事项,由有关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林长和省林长制联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抄送省林长制办公室。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省总林长、副总林长报告工作落实情况。

二、省林长专题会议

(一)会议组织。省副总林长每年可主持召开一次责任区域的省林长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出席人员为有关市(州)、县(市、区)林长或副林长,省林长制联系单位负责同志,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同志等。会议由省林长制办公室或省林长制联系单位负责筹备。

(二)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总林长会议的工作部署,研究部署责任区域林长制重点工作和推进措施。

(三)会议落实。纪要由省副总林长审定后印发。会议议定的事项,由有关市(州)、县(市、区)林长或副林长,以及省林长制联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情况应及时报省总林长或省副总林长,同时抄送省林长制办公室。省林长制联系单位负责督办,并及时向省总林长和省副总林长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同时抄送省林长制办公室。

三、省林长制办公室工作会议

(一)会议组织。由省林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确定并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省林长制联系单位负责同志、省林长制办公室有关人员。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筹备组织。

(二)主要职责。学习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有关决策部署和省总林长、省副总林长的指示批示,研究拟提请省总林长会议或省林长专题会议审议的重大行动和重要事项,研究拟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的重要报告和请示,研究拟提请省总林长会议或省林长专题会议审议的全省林长制相关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掌握省林长制各联系单位落实林长制工作情况,以及其他事项。

(三)会议落实。纪要由省林长制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印发。会议研究的事项,涉及有关省林长制联系单位的,由其负责抓好协调、办理和落实,省林长制办公室做好进度跟踪;涉及省林长制办公室的,由省林长制办公室副主任督导办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省林长制办公室主任报告。

附件2

湖北省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主体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为林长制信息公开责任主体。

二、公开原则

(一)坚持及时准确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应当公开的林长制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便于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知晓。

(二)坚持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除不宜公开情况以外,林长制信息均应主动公开。

(三)坚持规范安全的原则。对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要求、标准和规范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信息公开规范、安全。

三、公开内容

(一)与林长制工作相关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技术指导等;

(二)林长制工作规划、计划、方案、年报等;

(三)全省林长制组织体系构建情况,主要包括林长名单和责任区域、工作职责、监督电话等;

(四)林长制工作有关情况、动态及成效;

(五)林长制推进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六)森林资源基本概况、保护发展目标等;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四、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通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省林长制工作信息平台等渠道,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公示牌、宣传册等方式主动公开林长制有关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按程序公开林长制有关信息。

五、公开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各级林长制联系单位编撰、更新上报拟公开信息,按职责、权限和有关程序报送本级林业主管部门,由其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后依法按程序公开。

六、公开时限

应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3

湖北省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林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省林长制联系单位职责,发挥各联系单位职能作用,强化协调配合,共同推动林长制有效运行,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林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省林长制工作,研究部署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林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各地林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完成省总林长、省副总林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系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

三、工作规则

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省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联系单位确定一名厅级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并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各联系单位之间要畅通沟通渠道,及时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总林长、省副总林长的有关指示、批示精神,各联系单位好的经验、做法等,通过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或网络平台等形式进行联络和沟通并进行推广。

建立工作会商机制。省林长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或省林长制联系单位提议,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会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破解运行中的难题,研究工作措施,报省总林长或省副总林长同意后由相关单位贯彻落实。开展联合调研,研究提出有效解决深层次问题的政策建议,完善运行体制机制,推动林长制健康有序开展。

建立应急调度联动机制。出现破坏森林资源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林业自然灾害,由省公安厅或省应急厅牵头,调度相关单位组成应急处置小组,启动联动机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要求

省林长制联系单位要按照职责和林长制责任区域,研究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推进林长制工作。

省林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督促、通报等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总林长、省副总林长报告推行林长制工作落实情况。

省林长制联系单位职责

省委组织部:负责将林长制推行情况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林长制有关宣传组织和舆论引导工作。

省委政法委: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林业执法工作,调处重大的有争议的涉林疑难案件。

省委编办:负责按照中央精神,完善林长制管理体制。

省发改委: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生态修复、湿地保护与修复、保护地保护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项目申报、争取工作;指导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校园绿化,对学生开展生态文明及森林资源保护教育等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指导、支持森林资源保护、生态修复、生态效益影响评价、重点绿色富民产业发展等方面科学研究与成果转化等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和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等生态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省司法厅:负责指导林业普法宣传,对林业领域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市县财政部门统筹相关资金,加大对森林资源保护修复的资金投入。

省人社厅:负责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加强林业职业能力建设等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国土空间规划、林权登记发证、林权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等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对森林资源有影响的开发利用活动和森林资源破坏恢复、组织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开展城市建成区内城市公园和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县乡道等通道绿化和保护工作,加强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地等林区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省水利厅:负责做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河流、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绿化、湖泊保护管理等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配合做好重大野生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溯源及应急处置,负责协助开展村庄绿化等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指导与规范涉林企业国内外贸易经营与合作,指导林产品市场稳定有序发展。

省文旅厅:负责指导完善生态旅游产品和相关设施,加强生态旅游公益宣传,指导制定生态旅游发展规划等工作。

省卫健委:负责指导制定林业食品安全标准、协调推进健康林区建设。

省应急厅:负责指导森林火灾防治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省审计厅:负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项目资金使用审计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制定林产品相关生产标准,负责督导野生动物市场交易管控、依法查处非法市场交易行为。

省林业局:承担省林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国土绿化以及森林资源保护、调查监测、开发利用和考核评价等工作,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和火情早期处置工作。

附件4

湖北省林长制督查考核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林长制督查考核,推动林长制全面落地见效,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考核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省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林长履职及林长制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考核。

二、督查考核原则

林长制督查考核根据“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奖惩并举”原则,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规范督查考核工作要求进行。具体工作由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督查考核内容

林长制督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林长履职情况(40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50分)、工作保障情况(10分)。 

(一)林长履职情况(40分)

1.贯彻落实上级推行林长制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2.组织推动本级和下级林长履行职责情况;

3.组织完成上级明确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4.组织协调相关联系单位研究和解决林长制重点难点问题情况;

5.组织整治本责任区域内发生的破坏森林资源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媒体曝光重大问题等情况。

(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50分)

主要考核全面推行林长制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包括:

1.严格森林资源保护。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和资源利用上限,保护生态脆弱和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的森林资源,开展森林抚育和退化林修复,开展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推进以神农架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开展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保护等。

2.加强森林资源生态修复。持续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实施林业重点生态工程,打造绿色生态廊道,推进重点山系水土流失和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废弃矿山和受损山体生态修复,开展森林城市建设、义务植树、湿地保护修复等。

3.加强森林资源灾害防控。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加强应急处置,有效控制成灾率。

4.推进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深化国有林场改革、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两山”理论转化等工作。大力发展林业产业。培育林业产业新型主体,调整林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林业经济,发挥森林资源多种功能。

5.开展森林资源监测监管。推进森林资源信息化建设,开展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年度变更,提升现代化监测监管能力。

6.夯实林业基础建设。建设林业执法机构和队伍、健全林业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工作机制、行政司法联合惩戒机制,推进森林资源督查问题整改,加强源头治理。推进林业基层基础建设。加强基层林业机构和队伍建设、生态护林员培训管理,推进森林资源网格化管理。

(三)工作保障情况(10分)

1.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林长制相关工作制度。

2.信息通报:及时通报反馈林长制工作信息。

3.经费保障:落实林长制工作经费。

4.舆论引导:开展林长制工作宣传和舆论处置工作。

(四)计分办法

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林长履职情况(40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50分)、工作保障情况(1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年度中出现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通报的涉林重大责任事件,或发生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或因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不力被中央及省点名批评的,或出现涉林重大舆情处置不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督查考核程序

(一)制定督查考核方案。根据年初制定的林长制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年度督查考核方案,报省总林长审定,纳入年度省级层面督查检查考核计划。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 

(二)开展林长督查。省副总林长对责任区域林长履职情况和林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督查工作每年至少一次,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三)开展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分为地方自查、省级考核和综合评估。地方自查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照考核方案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相关省副总林长、省林长制办公室、相关省林长制联系单位;省级考核和综合评估由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会同省林长制联系单位依据考核方案对市级林长制工作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估,形成考核报告。

(四)公布考核结果。省林长制办公室按程序向省总林长提交考核报告,经批准后,公布考核结果。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将林长制考核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奖惩任免、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参考。

(二)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布20个工作日内,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交整改报告并抄送省林长制办公室,提出措施,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级林长向相关省副总林长作出说明,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

(三)省副总林长对考核排名靠后、履行职责不力的市级林长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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