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招标方式 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12-05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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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随州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审核:张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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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项目招标方式,落实强制招标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委《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有关规定,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并用文字详细说明原因。

2、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项目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公开招标范畴,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但若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且已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复核准,该项目必须按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否则,属于在招标活动中应招未招,违背项目核准部门核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4各招标人要严格按照16号令规定的规模标准申报项目招标方式,不宜笼统选择公开招标;各级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16号令规定的规模标准批复项目招标方式;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各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项目招标核准意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坚决查处应招未招、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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