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行为,鼓励守法、诚信经营,促进行业自律, 引导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等24 部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省信用办关于印发规范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和红黑名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信用办〔2017〕35号)、《省信用办关于做好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
(鄂信用办〔2017〕5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量化管理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是指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进行量化记分管理和应用。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记分管理信息作为对失信主体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分级管理、谁处罚(处理)谁记分谁负责的原则。
量化管理应当根据行政处罚(处理)文书中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记分标准》(以下简称《量化记分标准》,见附件一) 对应进行量化记分。
《量化记分标准》不得作为行政处罚(处理)的依据。
第五条根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共资源局”)负责统一建设“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电子系统”(以下简称“量化系统”),建立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档案,制定和调整《量化记分标准》,发布全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及量化管理信息,对全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督办,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 决定文书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进行量化记分管理,办理异议和信用修复事项。
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负责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进行量化记分管理、办理异议和信用修复事项,并在“量化系统”中填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及量化管理信息,发送到省公共资源局;对所辖县(市、区)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督办。
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负责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进行量化记分管理、办理异议和信用修复事项,并在“量化系统”中填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及量化管理信息,发送到省公共资源局。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有效文书中认定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需要进行量化记分的,进行量化记分管理、办理异议和信用修复事项,报送到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收到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信息及量化记分管理信息后,在量化系统中填报,发送到省公共资源局。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的协助与配合工作。
第二章 量化记分
第六条《量化记分标准》根据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及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为“一般违法违规行为”、“较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四个量化记分等级。
第七条量化记分时,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的每个“一般违法违规行为”记1 分、每个“较重
违法违规行为”记4 分、每个“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8 分、每个“特别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记 12 分。
同一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在一个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多个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量化记分累计。
第八条同一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因同一事实和同一违法违规行为,被多个部门联合作出行政处罚(处理)的, 由主办单位对该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作出量化记分,不重复量化记分。
第九条多个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因同一事实和同样违法违规行为被量化记分时,对各个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分别进行量化记分。
第十条作出量化记分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行政监督部门对行政处罚(处理)信息和量化记分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之日完成量化记分,制作《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记分通知书》(见附件二,以下简称《量化记分通知书》)。
《量化记分通知书》应当在3日内告知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变更(撤销)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文书的,应当在当日内完成变更(撤销) 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记分,制作《湖北省变更(撤销)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记分通知书》(见附件三,以下简称《变更(撤销)量化记分通知书》)。
《变更(撤销)量化记分通知书》应当在3日内告知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应当在作出量化记分或变更(撤销)量化记分后的3 个工作日内, 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文书或变更(撤销)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文书、《量化记分通知书》或《变更(撤销)量化记分通知书》的彩色扫描图片等信息上传至量化系统,同时将文书原件寄送到省公共资源局。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作出量化记分或变更(撤销)量化记分后的 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文书的原件报送到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在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文书的彩色扫描图片等信息上传至量化系统,同时将文书原件寄送到省公共资源局。
第十四条省公共资源局应当对收到的行政处罚(处理)信息、量化管理信息进行核对,在4 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要求的信息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并推送到“信用湖北”网站。对不符合要求的信息,返回给信息报送单位处理后重新报送。返回处理的时间不计入4个工作日内。
第三章 量化记分周期
第十五条量化记分周期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进行量化记分后予以公告的期限。量化记分周期为六个月,与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文书的公告期限一致。
依法限制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各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长于六个月的,量化记分周期从其决定。
第十六条同一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在不同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记分周期在时间上出现重叠时,则重叠时段该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分值为各次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分值的累计值。累计值小于12 分时,重叠时段结束时恢复为尚在量化记分周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分值;累计值等于或大于12 分时,则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一次性或累计量化分值达12 分及以上时,该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将被量化系统将自动列入“公共资源
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黑名单”信息公告期和量化记分周期为从列入“黑名
单”之日起十二个月。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受到暂停或取消资质(资格)、限制从业的处罚期长于十二个月的,公告期和量化记分周期与行政处罚(处理)文书中载明的处罚期一致。
第十八条处于公告期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及其量化记分和“黑名单”信息,将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上公告,并推送到“信用湖北” 网站。
第十九条公告期和量化记分周期满后,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及其量化记分信息转入量化系统后台保存,不再用于量化记分和记分累计,也不得应用于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或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 量化记分异议
第二十条被量化记分单位和个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量化记分通知书》后的3 个工作日内,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向作出该《量化记分通知书》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异议:
(一)认为量化记分不准确的;
(二)认为《量化记分通知书》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
其它瑕疵的;
(三)认为量化记分信息与该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认定文书的内容不一致的;
(四)认为已公布的量化管理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其它瑕疵的;
(五)其他可以提出异议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或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书面核查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对于情况复杂的异议,可以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异议申请人对核查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上一级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行政监督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行政监督部门的意见为复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量化记分及量化结果应用;异议处理结束,需要变更(撤销)量化记分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鼓励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
信用修复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失信主体主动申请、谁认
定失信行为谁负责办理的原则。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行政监督部门可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失信主体有一般违法违规行为、较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行政处罚(处理)和量化记分作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后,至公告期满前,可以向相关失信认定部门申请信用修复。“黑名单”失信主体自行政处罚(处理)和量化记分作出之日起满六个月后,至公告期满前,可以向失信认定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六条信用修复受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的培训。失信主体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后,按以下程序申请信用修复:
(一)提出申请。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向作出失信认定的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见附件四),同时提交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的修复情况说明和材料。
(二)受理申请。作出失信认定的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
的纠正失信行为佐证材料齐备情况,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决定是否受理。
(三)作出修复决定。受理机关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于 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出具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书(见附件五),并告知申请人。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同意修复的,应将
《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和《信息修复决定书》在3 个工作日内报送至省公共资源局。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修复的,应将《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和《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书》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报送至省公共资源局。
(四)数据处理。省公共资源局收到《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和同意修复的《信用修复决定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上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告。同时提请“信用湖北”网站撤下相关信息。
(五)后续应用。各地各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应当采用信用主体信用修复后的信用信息;“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湖北”网站撤下不再对外公告的信息后,各地各部门也应及时撤下同一信息,不再作为招标投标活动或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对严重破坏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相关记分部门可依法依规认定其不得修复信用。
第六章 量化记录查询
第二十八条处于公告期和量化记分周期内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及其量化记分信息,可以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上直接公开查询。
第二十九条公告期满转入后台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及其量化记分信息不再公开。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查询:
(一)公共资源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查询自身行政处罚
(处理)信息、量化记分信息的,须在量化系统中完成实名注册并取得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认证后,方可登录查询。
(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及量化记分信息。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应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和量化记分信息查询的内部审核制度,在完成内部审核手续后方可在量化系统中查询,内部审核手续存档备查。查询记录,保存期为三年。
(三)行政监督部门因公务需要查询有关单位、个人的
行政处罚(处理)信息、量化记分信息的,须提交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申请查询。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查询结果。查询记录,保存期为三年。
(四)依法设立的信用服务机构接受评价对象委托,查
询其行政处罚(处理)信息、量化记分信息的,须持评价对象的有效委托书、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向评价对象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申请查询。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 受理后 2 个工作日内告知查询结果。
第三十条量化系统中已转入后台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记录及量化记分信息的可查询期限为自申请查询正式受理之日起至前3 年内。
第七章 失信联合惩戒及量化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一条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在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或其它交易决策中,应当依法查询应用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记录信息和量化记分信息,不得滥用。
第三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上公告期内的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失信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二)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四)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五)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及配送活动;
(六)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二类疫苗采购活动;
(七)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林权流转;
(八)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九)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
(十)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担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专家;
(十一)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从业;
(十二)依法加强对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各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除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成员单位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依照国家发改委等24部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 中列举的其他相关领域的联合惩戒措施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将行政处罚(处理)、量化记分等信用信息作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的条件之一,并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约定:
(一)对正在公告期内的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设置否决性条款;
(二)在评标、定标过程中,对正在公告期内有违法违
规行为记录但未被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设置相应的惩罚性减分条款,但不得设置否决性条款。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将行政处罚(处理)、量化记分等信用信息作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区别应用。禁止非法限制或排斥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评标专家与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部门对评标专家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信息、量化记分信息,作为对评标专家与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记分管理工作中,迟报、瞒报、漏报、拒报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及量化记分信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以虚假、伪造、变造的材料或以他人名义在量化系统中骗取注册和查询授权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将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省公共资源局将根据国家发布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适时对本办法及《量化记分标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 2018年 10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由省公共资源局负责解释。
《湖北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暂行办法》于2018
年 9月 30日起失效。2018年 9月 30日前作出的量化记分仍
按原量化记分标准和周期执行,自2018 年10 月1日起作出的量化记分按本办法规定的量化记分标准和周期执行。
附件一、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记分标准
附件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记分通知书(模版)
附件三、湖北省变更(撤销)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记分通知书(模版)
附件四、信用修复申请表(模版) 附件五、信用修复决定书(模版)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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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代码 |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 量化 分值 |
(一)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 ||
Z-A-0100 | 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1 |
Z-A-0200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 1 |
Z-A-0300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使用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监管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示范文本 来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 1 |
Z-A-0400 | 设有最高投标限价,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 1 |
Z-A-0500 | 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最低限价的 | 1 |
Z-A-0600 | 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或者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 1 |
Z-A-0700 | 不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 1 |
Z-A-0800 | 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 1 |
Z-A-0900 | 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距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不足3日或者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不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 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延期的 | 1 |
Z-A-1000 | 不在法定时限内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的 | 1 |
Z-A-1100 | 对已接受的投标文件开标时不当众拆封、宣读的 | 1 |
Z-A-1200 | 未完整记录开标情况影响投诉调查处理或者案件查办 | 1 |
Z-A-1300 | 不按规定提前抽取评标专家,或将投标人名单及评标项目提前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 1 |
Z-A-1400 | 未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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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1500 | 资格预审结束后,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 1 | |
Z-A-1600 | 收到评标报告后未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公示评标结果 | 1 | |
Z-A-1700 |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不按规定时限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1 | |
Z-A-1800 | 当终止招标时,不及时发布公告,或者未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 构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不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 1 | |
Z-A-1900 | 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未尽到依法妥善保存责任的 | 1 | |
Z-A-2000 |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人委托的违规事项的 | 1 | |
Z-A-2100 | 其他依法应列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 1 | |
(二 )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 |||
Z-B-0100 | 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 | 4 | |
Z-B-0200 |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 4 | |
Z-B-0300 |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 4 | |
Z-B-0400 | 接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如: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等)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法人、其他组织、个人参加投标的 | 4 | |
Z-B-0501 |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4 |
Z-B-0502 |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4 | |
Z-B-050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4 | |
Z-B-0504 |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4 | |
Z-B-0505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4 | |
Z-B-0506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4 | |
Z-B-0507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4 | |
Z-B-0600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擅自提高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额度的 | 4 | |
Z-B-0700 |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售价明显高于印刷和邮寄成本,以营利为目的 | 4 | |
Z-B-0800 | 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 “异议”不答复、不理睬,继续进行招标投标后续活动的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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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0900 | 接受了依法应当拒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 | 4 | |
Z-B-1001 | 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及资格审查委员会的 | 招标人评委超过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 4 |
Z-B-1002 | 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中以随 机抽取方式确定 | 4 | |
Z-B-1003 | 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 4 | |
Z-B-1004 | 非因法定的事由,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 | 4 | |
Z-B-1005 | 更换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不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中以随机抽取 方式确定 | 4 | |
Z-B-1100 |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 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 4 | |
Z-B-1200 |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 4 | |
Z-B-1300 | 未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定标,且没有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 4 | |
Z-B-1400 | 评标结果公示期少于规定的时限的 | 4 | |
Z-B-1500 | 不配合投诉调查处理或者案件查办 | 4 | |
Z-B-1600 | 其他依法应列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 4 | |
(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
Z-C-0101 | 规避招标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 | 8 |
Z-C-0102 | 不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所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 | 8 | |
Z-C-0103 | 为适用“可以不招标”法定条款的规定而弄虚作假 | 8 | |
Z-C-0104 | 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 8 | |
Z-C-0105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或将应当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 采购 | 8 | |
Z-C-0106 | 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且达到国家 规定的规模标准,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 8 | |
Z-C-0107 |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或投标人少于3个时,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招标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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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0201 | 不依法确定中标人 |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8 | ||
Z-C-0202 |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 确定中标人 | 8 | |||
Z-C-0203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8 | |||
Z-C-0204 | 拒绝签订合同 | 8 | |||
Z-C-0205 | 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 8 | |||
Z-C-0300 | 擅自中止、终止招标 | 8 | |||
Z-C-0400 | 招标代理机构配合、帮助招标人实施本标准中代码Z-C-0101至Z-C-0300所列举违法违规行为的 | 8 | |||
Z-C-0500 | 招标代理机构采取行贿、提供回扣、分成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 8 | |||
Z-C-0600 |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8 | |||
Z-C-0700 | 招标代理机构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擅自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标通 知书的 | 8 | |||
Z-C-0800 | 在有关部门处理投诉、查办案件调查有关情况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作伪证 | 8 | |||
Z-C-0900 |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8 | |||
Z-C-1000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变造文件资料 | 8 | |||
Z-C-1100 | 其他依法应列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 8 | |||
(四)特别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
Z-D-0101 | 虚假招标或与投标人串通 |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12 | ||
Z-D-0102 | 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12 | |||
Z-D-0103 |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12 | |||
Z-D-0104 | 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12 | |||
Z-D-0105 |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12 | |||
Z-D-0106 | 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12 | |||
Z-D-0107 | 已选定中标人或者已签合同、甚至合同已开始实施或者工程已进场施工,后补办招标过程及 手续 | 12 |
— 21 —
Z-D-0201 | 非法干预、影响资格审 查、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向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意向 | 12 | |
Z-D-0202 | 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12 | ||
Z-D-0300 | 在公告期内再次被行政处罚(处理)的 | 12 | ||
Z-D-0400 | 触犯刑法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 | 12 | ||
Z-D-0500 | 其他依法应列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特别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 12 |
二、投标人及其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行为代码 |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 量化分值 |
(一)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 ||
T-A-0100 |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 1 |
T-A-0200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 1 |
T-A-0300 | 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后不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的 | 1 |
T-A-0400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其投标保证金虽是由本单位账户转出、提取,但不是从其基本账户转出的 | 1 |
T-A-0500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应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规定进行澄清、说明的 | 1 |
T-A-0600 | 中标后不及时、足额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1 |
T-A-0700 | 其他依法应列为投标人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 1 |
(二)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 ||
T-B-0100 | 资格预审合格后,投标人的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出现调整不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的 | 4 |
T-B-0200 |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 | 4 |
T-B-0300 | 在开标前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4 |
T-B-0400 | 在开标现场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开标工作的 | 4 |
T-B-0500 |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对资格预审文件内容提出异议,资格预审结果出来后又对资格预审文件内容进行投诉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异议,评标结果出来后又对招标文件内容、甚至资格预审文 件内容进行投诉的 | 4 |
T-B-0600 | 对开标的程序或者内容未在开标现场提出过异议,却在中标人确定后对开标的程序或者内容进行投诉的;对评 | 4 |
— 22 —
标结果未在公示期内提出过异议,却在中标人确定后对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 | |||
T-B-0700 | 投标人无效投诉6个月内累计超过2次(含2次)、一年内累计超过3次(含3次)的 | 4 | |
T-B-0800 | 不配合投诉调查处理或者案件查办 | 4 | |
T-B-0900 | 其他依法应列为投标人的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 4 | |
(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
T-C-0101 | 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8 |
T-C-0102 |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 | 8 | |
T-C-0103 | 提供虚假的业绩 | 8 | |
T-C-0104 |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 | 8 | |
T-C-0105 |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8 | |
T-C-0106 | 存在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8 | |
T-C-0200 | 配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实施虚假招标 | 8 | |
T-C-0300 | 以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中标的 | 8 | |
T-C-0400 | 用威胁、恐吓或其他非法手段阻止他人投标 | 8 | |
T-C-0500 | 扰乱或破坏开标秩序,阻止开标或者使开标不能正常进行 | 8 | |
T-C-0600 | 威胁、恐吓评标专家,恶意干扰或破坏评标工作 | 8 | |
T-C-0701 | 恶意投诉 |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 8 |
T-C-0702 | 对已查明的事实不接受,反复投诉、多处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 8 | |
T-C-0800 | 在有关部门处理投诉、查办案件调查有关情况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作伪证 | 8 | |
T-C-0901 | 中标后严重违约 |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 | 8 |
T-C-0902 | 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 | 8 | |
T-C-0903 | 中标后向招标人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 8 | |
T-C-0904 | 中标后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 8 | |
T-C-0905 | 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 8 |
— 23 —
T-C-0906 | 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分包人 | 8 | |
T-C-0907 | 中标后在施工现场不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内容 | 8 | |
T-C-1000 | 其他依法应列为投标人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8 | |
(四)特别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
T-D-0100 | 通过出借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参加资格预审或投标的 | 12 | |
T-D-0200 | 以他人名义、借用资质参加资格预审或投标的 | 12 | |
T-D-0301 | 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的 |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12 |
T-D-0302 |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12 | |
T-D-0303 |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12 | |
T-D-0304 |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12 | |
T-D-0305 |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12 | |
T-D-0401 | 存在视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12 |
T-D-0402 |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12 | |
T-D-0403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12 | |
T-D-0404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12 | |
T-D-0405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12 | |
T-D-0406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12 | |
T-D-0500 | 围标串标活动的发起者、组织者(包括企业、个人) | 12 | |
T-D-0600 | 在公告期内再次被行政处罚(处理)的 | 12 | |
T-D-0700 | 受到相关部门限制从业资格、限制投标的行政处罚的 | 12 | |
T-D-0800 | 触犯刑法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 | 12 | |
T-D-0900 | 其他依法应列为投标人的特别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 12 |
— 24 —
三、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
违法违规行为代码 |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 量化分值 |
(一)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 ||
P-A-0100 |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 1 |
P-A-0200 | 擅离职守 | 1 |
P-A-0300 | 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1 |
P-A-0400 | 不能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泄露评标有关信息 | 1 |
P-A-0500 | 非因不可克服的原因在评标时迟到半小时以上 | 1 |
P-A-0600 | 其他依法应列为评标专家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 1 |
(二)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 ||
P-B-0100 | 承诺来评标但没有来且未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通知较晚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 | 4 |
P-B-0200 | 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并造成违法违规后果的 | 4 |
P-B-0300 | 擅离职守造成违法违规后果的 | 4 |
P-B-0400 |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的 | 4 |
P-B-0500 | 不按照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的 | 4 |
P-B-0600 | 拒绝在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上签字,且不以书面形式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 4 |
P-B-0700 | 评标不认真或严重失误,造成有效投诉的 | 4 |
P-B-0800 | 向特定投标人透露或者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造成异议或 投诉的 | 4 |
P-B-0900 | 不配合投诉调查处理或者案件查办 | 4 |
P-B-1000 | 在评标现场对专家费的数额不满而干扰评标工作或者罢评 | 4 |
P-B-1100 | 不服从现场依法进行的监督与管理的 | 4 |
— 25 —
P-B-1200 | 其他依法应列为评标专家的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 4 |
(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
P-C-0100 | 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 8 |
P-C-0200 | 与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或者私下接触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且人为 抬高或压低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评分 | 8 |
P-C-0300 |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 8 |
P-C-0400 | 接受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要求 | 8 |
P-C-0500 | 收受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为其谋取利益的 | 8 |
P-C-0600 | 有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 | 8 |
P-C-0700 | 在有关部门处理投诉、查办案件调查有关情况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作伪证 | 8 |
P-C-0800 | 其他依法应列为评标专家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8 |
(四)特别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
P-D-0100 | 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12 |
P-D-0200 | 在公告期内再次被行政处罚(处理)的 | 12 |
P-D-0300 | 受到相关部门限制、取消从业资格的行政处罚的 | 12 |
P-D-0400 | 触犯刑法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 | 12 |
P-D-0500 | 其他依法应列为评标专家的特别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 12 |
— 26 —
附件二:
编号:(量化系统自动产生)记分地监管机构+年月日+流水号
(当事人全称):
当事人 |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量化记分管理 |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文书名称(文号) |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 违法违规行为代码及内容 | 违法违规行为 等级 | 量化记分分值 | 量化记分合计 | 量化周期 | |||
单位 | 单位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1 | |||||||
2 | ||||||||||
… | ||||||||||
个人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1 | |||||||
2 | ||||||||||
… | ||||||||||
监管机构(盖章): 年月日 |
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现对你单位(个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本次累计分值)分, 通知如下:
备注:1.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分交当事人,一份留签发单位存档,一份报送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 2.你单位(个人)如对此量化记分不服,可以在收到此《量化记分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提出书面异议。
— 27 —
附件三:
编号:(系统自动产生)记分地监管机构+年月日+流水号
(当事人全称):
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现对你(单位/个人)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记分进行
(变更/撤销),通知如下:
原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量化记分情况 |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文书 名称(文号) |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 违法违规行为代码及 内容 | 量化记分 等级 | 量化记分分值 | 量化记分合计 | 量化周期 |
1 | |||||||
变更后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量化记分情况 | |||||||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文书 名称(文号) | 变更理由 | 违法违规行为代码及 内容 | 量化记分 等级 | 量化记分分值 | 量化记分合计 | 量化周期 |
1 | |||||||
监管机构(公章): 年月日 |
备注:1.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签发单位存档,一份报送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2.原编号为的《量化记分通知书》于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失效。
3.你单位(个人)如对此量化记分不服,可以在收到此《变更(撤销)量化记分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提出书面异议。
附件四
信用修复申请表(模板)
编号:
单位名称(个人姓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 申请日期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
信用信息修复申请 | |||
失信记录标题 | |||
失信记录相关决定书文号 | |||
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情况 (附佐证材料) | (可附页) | ||
信用承诺 | 本单位(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签字(盖章) | ||
备注 |
本表一式三份,信用主体、信用修复决定机构、省公共资源局各留一份存档。
附件五
信用修复决定书(模板)
编号:
信用修复决定机构名称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信用信息修复申请人信息 | |||
单位名称(个人姓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信用修复机构修复决定 | |||
失信记录标题 | |||
失信记录相关决定书文号 | |||
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审查情况 | |||
修复决定 | □同意信用修复,该记录转入存档,不再公示 □不同意信用修复 日 期 : 单位盖章: | ||
备注 |
本表一式三份,信用主体、信用修复决定机构、省公共资源局各留一份存档。
— 29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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