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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随州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4-11 10:25
  • 信息来源:随州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编辑:随州市数据局
  • 审核:李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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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鄂公管文〔2021〕20号)和《持续推进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工作方案》(鄂公管文〔2022〕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实现招标人权责统一,提高招投标质量,现将《随州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 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12月28日          




随州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若干意见》(鄂发〔2020〕23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鄂公管文〔2021〕20号)、《持续推进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工作方案》(鄂公管文〔2022〕16号)和《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南(试行)》(鄂公管函〔2022〕2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评定分离”是指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和“定标”阶段进行分离,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完成,定标阶段由招标人自行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完成。

    第三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中心开展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大于3000万元的,招标人应按本办法实施“评定分离”。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

第四条 实施“评定分离”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标原则、定标规则与方法等内容,且不得在招标过程中改变既定规则。

第五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同时,招标人应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审查管理,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留痕。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人应严格招标文件编制,使用《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编制项目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结合项目实际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并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和质量负责。
  第七条 招标人使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标原则、定标要素、定标程序与方法等内容。招标人事先确定的定标规则作为内控机制应保持相对连续性、稳定性,不临时动议,不得在招标过程中改变既定规则。
  第八条 拟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完成“项目注册”后,在“招标项目”环节选择启用评定分离,以便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在招标、评标、评标结果公示等环节适用评定分离流程。

第九条 凡开展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

(一)建立招标决策约束制度。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效果评估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决策质量。

(二)组建定标监督小组。招标人应组建不少于3人的定标监督小组,其职责是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及招标人在定标前的清标环节和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等进行全程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醒,但不得就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定标讨论。

(三)加强履约检查。招标人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履约检查,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跟踪核查,重点核查招标文件中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的相关投标承诺、工期、质量安全管理、变更及造价控制情况、协调配合与服务等。项目完工后15日内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招标、定标及履约效果,优化后续定标方案。

(四)建立标后评估机制。对招投标活动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定标结果是否符合定标规则和招标人价值取向进行一标一核查和评估。

  

第三章  评标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不少于3家不超过5家不标明顺序的中标候选人。投标人的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得超过3家;投标人的数量多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得超过5家。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但达到3家及以上时,评标委员会按实际数量推荐;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候选人少于3家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定,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否则,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提出投诉。

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招标人原则上应在评标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 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放弃资格或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若剩余中标候选人大于或等于3家时,招标人应继续定标;若小于3家时,招标人可以继续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相关要求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章 定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合适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建立定标成员库,成员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中产生,还可以从招标人的上下级单位(母子公司)人员中增补,但数量应不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同一标段评标委员会成员(含招标人代表)原则上不得作为该标段定标委员会成员参与定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定标前需要开展清标与考察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清标与考察的内容和方法,并出具清标和考察的书面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定标参考因素。招标人的清标和考察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倾向性意见。

参与清标和考察的人员应为招标人的在职人员。在职人员无法满足专业需要的,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清标和考察。

招标人组织清标的,应针对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清标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信用信息、资质业绩、履约能力、拟派项目经理情况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清查核实。

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招标人在考察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七条 定标委员会代表招标人行使定标权。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招标人的在职人员组成,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应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招标人因专业力量不足,确需委托外单位专业人员参与定标的,外单位专业人员的数量应不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公示前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组建不少于3人的定标监督小组,其职责是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及招标人在定标前的清标环节和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等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九条 在定标活动开展前,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回避的具体情形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中标候选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

(三)曾因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定标的方法。定标方法主要包括: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定标方法。

(一)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平均值法等确定中标人。服务类项目一般不优先选用最低价投标价法。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票决定标法。包括:包括票决数量法和票决计分法。

1.票决数量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

2.票决计分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投票记分排名。如中标候选人数量为N,则取中标候选人最高得分为N分,其次为N-1分、最低分为1分,汇总定标委员会各成员记名投票打分情况,总得分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分相同时,对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打分,直至选出中标人。

(三)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集体议事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

(四)其他方法。招标人可以将上述定标方法组合使用,也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应当重点考察中标候选人企业信用信息状况。对被列为“信用中国”失信惩戒对象、“信用湖北”信用黑名单、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重点监管对象,全国、全省、全市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以及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其市场行为被限制和在处罚期内的企业,应当设置否决性条款;对未被列为前述情况,但有在公告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中标候选人,应当设置降低排序等惩罚性条款。

鼓励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状况好、过往项目履约评价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好的中标候选人,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第二十二条 定标会原则上应在评标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召开。若招标人需要对中标候选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或广泛征求意见而需延期进行的,原则上在评标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答辩,但相关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答辩的内容应当限于与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有关的技术和商务内容。答辩过程中,定标委员会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定标场所不局限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应对定标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并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存档保管备查。同时,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定标活动全过程资料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

第二十三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将定标工作情况形成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应当记录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监督小组名单、定标办法、答辩情况(如有)、定标工作情况、定标结果,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监督小组成员集体签字。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不得无故放弃中标。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因异议、投诉查实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在剩余中标候选人中,按照原定标程序和方法,组织原定标委员会重新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清标或考察报告、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定标会结束后,定标报告、录音录像等书面和影音资料要统一密封保存。保存期不低于十五年。

  

第五章 监 管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的管理职责,对整个招标、定标过程和结果承担主体责任。要加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事项的审查管理,加强对派出的评标、定标代表的管理,加强对委托的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工程施工项目的“评定分离”实施综合监管,负责指导协调“评定分离”工作,制定“评定分离”配套指导规则和流程。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调查核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转办的涉及业绩、获奖情况的投诉、举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评定分离”提供评标和定标场地、评标专家抽取、录音和录像等服务,协调完善与“评定分离”有关的电子交易程序,推进与已实行“评定分离”的地方开展远程异地评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评定分离”实施中,存在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的异议及投诉处理,严格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鄂公管委发〔2021〕7号)的规定执行。项目的举报处理,严格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举报处理办法》(鄂公管文〔2022〕22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采用“评定分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地实施“评定分离”的项目范围和规模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1.招标文件应当载明的内容(示例)

2.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登记表(示例)

3.定标会议主要议程(示例)

4.承诺书(示例)

5.定标报告(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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