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7-10 08:18
  • 信息来源:
  • 编辑:随州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审核:张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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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招标人信用管理,营造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交易环境,现将《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628


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

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随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信用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使用财政、国有资金、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依法对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以内的工程及货物、服务开展招投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记录、处理、应用。

第三条  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划分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两个等级。

第四条  对招标人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和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招标人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人失信行为

第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失信行为:

1.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而不进入的;

2.未按法律、法规规定选择招标方式,且经相关部门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3.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且经相关部门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4.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且经相关部门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5.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6.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未按合同履约的;

7.终止招标的,未及时发布公告;

8.招标人直接指定分包人;

9.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10.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11.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

第三章  失信行为认定与记录

第七条  招标人失信行为由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第八条  招标人失信情形的来源包括投标人投诉,相关监管部门对招标人的考核评价和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报送材料。

第九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应在招标人失信行为认定后予以记录。

第四章  信用记录运用

第十条  招标人有失信行为的,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汇总并将失信记录推送至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失信行为记录公示期限自综合监管部门或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之日起三个月(除有信用修复的情况外)。

第十二条  对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失信行为,涉嫌违纪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依法实施追究违纪者的责任;需对违纪者进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门做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救济措施和信用修复

第十三条  招标人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提交复核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当地综合监管部门或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四条  失信行为在记录公示期内,招标人公开作出信用修复承诺,并向当地综合监管部门或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材料、提请修复信用的,经综合监管部门或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可以从网站撤下公示信息。拟修复信用的,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期不得少于一个月,且修复前该招标人在记录公示期内不得有其他失信行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招标及履约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应加大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招标人日常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参照执行,负责本地区招标人信用管理评价工作。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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