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棚改安置房建设项目电梯工程项目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案
  • 发布时间:2023-04-12 15:42
  • 信息来源:
  • 编辑:随州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审核:张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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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对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进行抽查检查时发现,2021年6月17日,招标人A、招标代理机构B在棚改安置房建设项目电梯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活动中,编制的招标文件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调查情况

经调查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有6项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1.制造商研发能力要求,投标电梯品牌制造商技术及研发能力强,获得博士后工作站的得6分。没有则不得分。

2.制造商综合实力要求,投标电梯品牌制造商近三年获得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得6分。没有则不得分。

3.制造商综合实力要求,投标电梯品牌制造商近三年获得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首选电梯供应商。获得一年或两年的得2分,连续三年获得的得6分,没有则不得分。

4.制造商技术水平要求,投标电梯品牌获得VDI4707标准A级能效等级证书A级得3分;B级得1分,没有则不得分。

5.重大荣誉要求,投标电梯品牌制造商近三年内受到国家级重点部门或单位在重点电梯工程中受到表彰或感谢的,提供一项得3分,没有则不得分。

6.电梯核心部件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要求,提供液压缓冲器、控制柜、曳引机、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限速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电梯安全电路、安全钳、门机9项型式试验报告。以上部件每有一项与所投产品是同品牌的(原厂原品牌)得1分,最多得9分。

以上情形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A、B两家公司对招标文件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改正,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四、要点评析

这起案件中,招标人设置了多条不合理条款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1、4条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设定的资格、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规定的情形;第2、3、5条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规定的情形;第6条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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