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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公告
  • 发布时间:2023-12-01 15:51
  • 信息来源: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 编辑: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 审核: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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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湖北省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23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进驻随州市开展第二轮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现将《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要求》公开,欢迎社会参与监督。

如发现督察组及其成员存在违反《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要求》的情形,可向省纪委监委驻省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反映。

电子邮箱:jwztjjjcz@163.com

信箱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346号省纪委监委驻省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邮编:430070。

联系电话:027-68765200

联系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17:30

湖北省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2023年12月1日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要求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政治建设,严明纪律规矩,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六条意见》,树立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良好形象,确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风清气正,结合实际,制定纪律规定如下:

一、严守政治纪律。不准发表与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一致的言论、文章等,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和各项规定,坚持依规依法、客观公正,做到聚焦精准深入督察,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禁做表面文章、搞形式、走过场。现场督察时间超过10天以上的,要成立临时党支部,严格落实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

二、严守组织纪律。听从组织安排,执行组织决定,坚决服从领导,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现场督察进驻期间,严格执行组长负责制,对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不准擅自处置和对外发表个人主张;严禁擅自离开驻地、严禁私自会客;严禁参加老乡、校友、战友等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严守廉洁纪律。督察工作全过程、多方位接受被督察对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自我监督、互相监督。严禁利用督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为请托人、亲属或所在单位在课题或项目承揽、行政许可、环境执法、督察问责、企业经营活动、干部提拔和调整等方面打招呼。严禁利用内部信息谋取利益。不准接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变相赠予的其他物品,不准接受保健性体检活动,不准接受文艺、体育等营业性活动门票,不准在被督察对象及有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通过被督察对象及有关单位接待家属或亲友旅游、度假。督察期间,除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外,不准到名胜古迹、旅游风景区参观。

四、严守群众纪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准漠视群众利益,对群众环境投诉举报均应认真对待,及时转办督办,不准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不得改变和截留群众举报问题。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占和损害群众利益,不准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口大气粗,不准欺上瞒下、刁难群众、吃拿卡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公开有关督察信息。

五、严守工作纪律。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不准滥用督察职权。不得干预被督察对象的正常工作,不准向被督察对象提出与督察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准违反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的处置规范和程序,不准私自留存涉及督察工作秘密的资料,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强化服务意识,改进督察方式,规范督察行为,切实减轻被督察对象的负担。现场督察一律轻车简从,对被督察地方搞层层陪同的,要亮明态度,严肃拒绝。

六、严守生活纪律。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反对贪图享乐、骄奢淫逸思想。建设良好家风,加强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管理教育。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七、严守保密规定。不准泄露督察工作秘密,不准跑风漏气。严禁在非工作场合谈论督察问题或交流督察内部情况;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泄露任何与督察有关的情况;未经批准严禁对外发布督察情况或接受采访。现场督察结束后,所有督察人员不准对外泄露任何未经公开的督察资料。

八、严守食宿规定。严格遵守湖北省关于办公用房、工作用餐等有关规定。现场督察期间入住宾馆要严格遵守湖北省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中途离开要腾退不必要的房间,进驻结束后要及时腾退全部房间。严禁擅自在驻地外住宿,不准以督察组名义在驻地安排亲友及其他人员住宿。在伙食补助费标准限额内安排工作用餐,自觉缴纳伙食费。

九、严守交通规定。严格执行湖北省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有关规定,不准公车私用,不准擅自借用和占有被督察对象及有关单位的交通工具,不准擅自驾驶工作用车。督察期间统一租用公务车辆,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由被督察对象协助安排城市内交通用车的,应向被督察对象缴纳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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