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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惠企政策汇编(随州市)
  • 发布时间:2023-07-06 08:16
  • 信息来源: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编辑:杨文明
  • 审核: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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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中小企业好,随州经济才会好。为全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助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惠企政策。为便于中小微企业用好用足政策,我们整理汇编了新近出台(包括部分以前出台正在执行)的惠企政策,供企业参考。由于惠企政策涉及面广,本手册难免存在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4月

目         录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二、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三、大力促进人才就业

四、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五、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六、支持外贸扩容提质

七、其他政策支持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6、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财税〔2012〕15号)

7、自2022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8、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9、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10、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4、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5、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9〕70号)

6、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税〔2018〕76号)

7、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9〕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8、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9、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财税〔2008〕48号)

10、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财税〔2008〕47号)

(三)其他税费优惠政策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鄂财税发〔2021〕8号)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4、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5、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6、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财税〔2018〕80号)

7、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税〔2016〕12号)

8、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9、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2023年继续对购置符合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认真落实对制造业企业的缓缴税费优惠政策。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到期后,允许参保单位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办发〔2022〕54号)

(四)惠企便民办税举措

1、在全市推行税务“店小二”服务专员制度,为重大项目、企业提供专员式、全周期、跟进式、常态化税费服务。

2、推出“办税缴费不出村(社区)”服务,深入探索和拓展税镇、税村(社区)共建共治共享新举措,提供“就近办”“自助办”“远程办”服务。

3、建立办税服务“税问随答”工作机制,收集提炼各渠道反馈的涉税费问题,将若干高频的、相关联的税费事项集成为清晰高效、闭环运转的办税清单,开展常态化宣传推送。

4、落实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5、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加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6、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于首次发生《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所列事项(共10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自2022年1月1日起,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新增4项“首违不罚”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二、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扩大新增贷款投放,2023年全省新增贷款规模8000亿元以上,其中普惠小微贷款新增1500亿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2023年新发放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次贷款,省财政按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0.5‰给予奖励。推广“三分钟申贷、零人工干预、一秒钟放款”的“301”全线上纯信用快速贷款模式,鼓励银行适度让利,市县加强贴息支持,贴息后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贷户利率不超过4.35%,省财政按照各地贴息金额的50%给予补助。统筹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会同各地设立子母基金,形成联动效应,重点投向创新创业和突破性发展优势产业,力争2-3年在全省形成超过1000亿元的政府引导母基金群。加大企业上市奖励力度,单户企业分阶段奖励额度提高到500万元,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对在沪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新三板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再融资的,省级按照募集资金总额再分档奖励。(《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办发〔2022〕54号)

2、设立5亿元省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资金周转服务。省级安排1亿元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补资金,支持市县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直接补偿机制。补充省农担公司、省再担保集团资本金,提升服务小微市场主体、“三农”等实体经济的融资增信实力。鼓励市县扩大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和困难行业纾困基金政策覆盖范围,省财政在对下激励性转移支付中给予奖补支持。2023年延续执行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融资奖补激励机制,鼓励核心实体企业加快应付款确权,帮助中小微企业提高应收账款融资效率,省财政继续对确权积极、促成贷款成效好的核心实体企业给予单户最高200万元奖励。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预算总额的40%以上给中小企业。全面推进“政采贷”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无担保、无抵押”线上融资。(《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办发〔2022〕54号)

3、强化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大力推广“301”全线上纯信用快速贷款模式和“楚天贷款码”,安排5000亿元以上专项信贷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和发展,力争全年新增普惠小微贷款1500亿元。设立省级应急转贷纾困基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过桥服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稳预期、扩内需、促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3〕1号)

4、合理确定贷款延期及还款安排。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生产周期及资金回笼周期等,合理确定延期贷款的到期日及结息方式,避免集中到期。(《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发〔2022〕252号)

5、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对没有跨省经营的城商行和存款准备金率高于5%的农商行,在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再额外多降0.25个百分点。(《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22〕94号)

6、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对2022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6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湖北省交通物流行业金融助企纾困专项行动方案》)(武银〔2022〕62号)

7、各银行机构将新市民纳入湖北“青创贷”扶持范围,扩面增量服务更多创业青年。主动加强新市民创业贷款与“楚贸贷”“信易贷”“银税互动”“退役军人创业贷”等产品的精准对接,提高产品针对性和有效性。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500万元。(鄂银保监办发〔2022〕163号)

8、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或免除盈利性目标和反担保要求,将支农支小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纾解全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1〕27号)

9、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等主体,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单户限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000万元。担保费率不超过1%。(《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9号)

10、降低对文化旅游企业的中介收费标准,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时调降再担保费率,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鄂文旅发〔2022〕21号)

11、对服务疫情防控的外贸企业免收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外贸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随政发〔2022〕5号)

12、积极支持省内上市后备企业参与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招标采购。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参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给予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15号)

13、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省财政奖励4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省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省财政奖励300万元。(《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15号)

14、支持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已上市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发展壮大,对其并购重组产生的法律、财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费由企业属地财政给予20%补贴,每家企业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随政发〔2021〕15号)

15、鼓励企业加快股改。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按规定标准只收取工本费。企业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补齐产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优惠收费标准征收。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而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由企业属地财政按照实缴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度50%的比例对纳税人进行奖励。企业在上市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我市登记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由企业属地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随政发〔2021〕15号)

16、对成功在境内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分阶段奖励500万元,其中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省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100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100万元;对IPO注册成功并在境内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奖励300万元。对在境外主要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异地境内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市投资经营,或我市企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同时将注册地迁入随州且在本地纳税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在前3年由企业属地财政根据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对中国证监会已受理IPO申请材料的企业,若企业最终IPO注册未成功,由企业属地财政对企业申报IPO材料前支付给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服务费用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公司,属地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随政发〔2021〕15号)

17、对省上市后备“金种子”“科创板种子”“银种子”企业一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由企业属地财政按同期基准利率的10%给予利息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积极引进外地优质产业投资基金,培育发展本地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我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支持力度,将市级上市后备企业作为重点投资对象。对成功发行债券的企业,市级财政按照发行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随政发〔2021〕15号)

18、纾解民营企业流动性困境。从2022年开始,省级安排5亿元引导资金,设立省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母基金,引导建立我省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为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过桥服务,帮助企业按期还贷续贷,应急转贷纾困基金日使用费率不超过0.08%。(《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22〕38号)

19、拓宽多种融资渠道。推广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合同、收费权等质押融资方式,探索拓宽轻资产企业融资渠道,力争3年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探索在符合政策要求的情况下提高“无还本续贷”比例。充分发挥省级国资母基金擎动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作用,鼓励国有资本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强化上市培育,搭建市县政府负责同志服务“金种子”企业直通车,民营企业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分阶段奖励。(《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22〕38号)

20、减轻企业资金周转成本。加快建设覆盖全省的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服务体系,发挥省级5亿元应急纾困基金牵引作用,引导市州配套安排,扩大政策覆盖面,力争全年发放应急转贷资金400亿元,企业日使用费率不超过市场过桥资金平均水平,切实缓解实体经济资金周转困难。(《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21、提供低成本融资支持。支持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开展线上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实行无担保、无抵押贷款并给予20%利率优惠,省级财政按照金融机构2023年新发放“政采贷”额度2‰给予奖励。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物流配送企业、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个体普通货运车辆车主符合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100%予以低成本融资支持,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22、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2023年全省普惠小微贷款新增1500亿元以上,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高于全省贷款平均水平。统筹安排不低于1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专项额度,为金融机构的供应链融资业务提供资金支持。用好“301”首贷户财政贴息政策,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可对市县实行预拨结算。继续统筹资金5亿元,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按不高于年贴息率的2%给予贴息支持,力争撬动社会资本400亿元以上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三、大力促进人才就业

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4号)

2、对企业参与就业帮扶,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符合条件的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5号)

3、企业招用退役1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退役军人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军区动员局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深化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4号)

4、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5、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未就业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其单位缴费部分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4号)

6、返乡创业人员5年内在我市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经营6个月、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已享受过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除外。(《省人社厅等11部门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 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

7、对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条件员工人数与现有在职员工占比达到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为8%,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和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8、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要求,延续实施1%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2〕52号)

9、鼓励企业开展技能培训。根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结余情况,支持现代产业体系重点企业加大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力度。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原则上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给予补贴。鼓励面向骨干技能人才开展新技师培训,对完成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技师(2级)3500元/人、高级技师(1级)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技能培训补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2〕52号)

10、强化创业政策扶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十类城乡劳动者,在省内依法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达到15%的(职工超过100人的占比达到8%的),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符合相应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2〕52号)

11、加大青年科研人员培育。3年内,省级技术创新计划中由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达到30%以上。实施“青年科技人才服务企业专项”,支持青年科技人才服务企业科技创新。持续实施“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每年遴选100名青年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其中青年科技人才的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80%。省自然科学基金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的资助力度,面上项目由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承担的比例达到50%以上。高校、科研机构应完善青年科研人员考核方式,实行项目周期考核等中长周期考核,减少考核频次,简化、淡化平时考核。(《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号)

12、用好重点人才专项。加强选派专家服务企业绩效管理,服务期内定期组织考核,重点评估专家“揭榜挂帅”科技攻关、帮助解决技术难题情况,对获评优秀等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炎帝人才支持计划加快打造具有比较优势的区域性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若干措施》)(随政发〔2022〕15号)

13、支持智力成果转化。企业引进专汽及零部件、农产品加工、精细化工、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专家及其团队,实施具体研发项目,入选国家级人才科技类重大专项的,给予50万元项目资助;入选省级人才科技类重大专项的,给予30万元项目资助;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并在成果转化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的,给予20万元项目资助。(《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炎帝人才支持计划加快打造具有比较优势的区域性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若干措施》)(随政发〔2022〕15号)

14、建强创新发展平台。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独立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新建一批创新平台。除《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随政发〔2021〕18号)中奖励的平台外,对经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临床重点专科,按照国家级平台20万元、省级平台1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资助。每2年组织开展1次省级以上创新平台运行绩效评估,对优秀平台给予5万元经费资助。(《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炎帝人才支持计划加快打造具有比较优势的区域性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若干措施》)(随政发〔2022〕15号)

15、鼓励储备紧缺人才。支持市场化引才,我市企业通过猎头公司引进年薪30万元以上人才的,单个人才按猎头费用50%、最高20万元标准给予补贴。鼓励我市非公企业引进大学毕业生、海外留学生,提前培养储备事业发展所需的青年人才,本科以上学历全日制大学毕业生、海外留学生与我市非公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实际工作满1年,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引才补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炎帝人才支持计划加快打造具有比较优势的区域性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若干措施》)(随政发〔2022〕15号)

16、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在非公企业实际从事企业管理、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领域工作满1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端人才,个人年综合所得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以内的,每年给予3万元奖励;个人年综合所得10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最长期限为3年。个人综合所得以税法规定为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炎帝人才支持计划加快打造具有比较优势的区域性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若干措施》)(随政发〔2022〕15号)

17、促进技能人才振兴。对获得省级以上技能人才称号或技能大赛表彰奖励的高技能人才,按照上级奖励资金50%、最高10万元标准给予配套支持。引导我市职业(技工)院校对接企业人才需求,设置相应专业学科,有针对性地培养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对被认定为“湖北省品牌专业”的,给予10万元资金资助。(《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炎帝人才支持计划加快打造具有比较优势的区域性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若干措施》)(随政发〔2022〕15号)

18、选树优秀人才典型。每年评定若干名“随州市有突出贡献外聘专家”,重点鼓励与我市联系紧密、合作成效显著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入选者给予10万元奖励并授予“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每年评定5名“随州市青年拔尖人才”,重点鼓励40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入选者给予1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相关人才项目。(《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炎帝人才支持计划加快打造具有比较优势的区域性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若干措施》)(随政发〔2022〕15号)

19、发放人才生活补贴。为缩小与发达地区的起薪差距,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分别按每年5万元和3万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我市非公企业引进的人才,按博士或正高级职称每年2.4万元、硕士或副高级职称每年1.2万元、本科或中级职称每年0.6万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教育、医疗卫生、科研院所等公益类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按博士或正高级职称每年2.4万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生活补贴发放最长期限为3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炎帝人才支持计划加快打造具有比较优势的区域性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若干措施》)(随政发〔2022〕15号)

20、健全住房保障体系。选择居住条件较好的区域,通过新建、购置、划转等方式,每年集中建设储备一批“拎包入住”的人才公寓,保障来随创业就业各类人才过渡性居住需求。房源不足时,按企业引进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才每年1.2万元、硕士或副高级职称人才每年0.96万元、本科或中级职称人才每年0.6万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租住人才公寓和领取租房补贴最长期限为3年。面向短期来随服务的各类专家,择优选取定点宾馆,提供每年累计不超过30天的免费住宿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建人才公寓,完善生活配套设施,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人才在我市购房定居,企业引进人才首次在随州境内购买住房的,按博士或正高级职称5万元、硕士或副高级职称3万元、本科或中级职称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炎帝人才支持计划加快打造具有比较优势的区域性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若干措施》)(随政发〔2022〕15号)

21、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以训送工”奖补政策,鼓励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与企业签订培训用工协议,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程序为协议企业输送用工并达到稳定就业条件的,可按照不超过各地现行标准的120%发放培训补贴。(《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22、支持企业稳岗留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一季度末稳岗留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到2022年末水平的企业,按照规模30-99人企业1万元/家、规模100-499人企业2万元/家、规模500人以上企业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岗留工补助。(《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23、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退役军人就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24、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效能,力争2023年全省新增贷款超过400亿元,年末全省贷款余额超过600亿元,带动新增就业30万人,财政贴息后贷款平均利率控制在2.5%以内。将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对20万元以内的贷款由中央、省级和市县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超出20万元的部分,鼓励市县贴息支持。加大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300万元以内贷款由中央、省级和市县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超出300万元的部分,省级和市县按照1∶1的比例予以贴息支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25、支持个人来鄂就业。对今年一季度首次来鄂和外省返乡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根据就业情况制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26、实施金融助企稳岗。对成立时间、用工人数达到条件且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可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便捷审批通道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四、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1、2023年,省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享受财政补助的创业创新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孵化机构,对承租其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1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缓缴。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3月底前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并免收滞纳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4号)

2、对合规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23年底。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规上公路货运、多式联运企业和货运代理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入公路货物周转量综合评价奖补机制,对排位靠前的公路货运企业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4号)

3、免收、规范部分物流收费。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对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的、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取消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政府定价,将其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作为子项,该子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收费标准。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中国籍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2〕52号)

4、2023年,对承租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小微企业,实行1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缓缴。具体为:2023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按相应承租月份折算后进行减免;合同期内,尚未缴纳的租金中,可缓缴3个月租金,缓缴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不超过2023年12月31日。(《随州市关于做好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租金减免、缓缴相关工作的通知》(随财函〔2023〕35号)

5、市出资企业和县市区国有企业对承租其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1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缓缴。市出资企业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户原则上减免1月份租金、缓缴2-4月份租金,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与承租方协商落实;租赁合同已约定租金减免的,约定幅度与优惠政策规定相比,按照“就高不就低”协商减租,原则上不重复减租;根据房租缴纳实际情况,可采取直接免除、从后续租金中抵扣或者返还等方式,确保政策迅速落实到位。(《市国资委关于2023年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的通知》)(随国资函〔2023〕7号)

6、降低公路运输成本,对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通行湖北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对通行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大随至汉十段、孝感南段、仙桃段和洪湖段,武监高速洪湖至监利段的2类及以上货车、专项作业车,实施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推行省内货车异地年检,全面实现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一次收费。(《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22〕38号)

7、降低交通物流成本。完善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鼓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试点在部分高速公路给予通行费10%-30%的优惠,实现省内相关物流企业车辆“减费降标”。落实好我省高速公路符合规定运输车辆5%基本优惠叠加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的政策。进一步优化查验方式,推进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应享尽享。(《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8、支持交通物流业发展。省级新增设立3亿元供应链物流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供应链物流体系通道、枢纽体系和平台建设。对合规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23年底。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规上公路货运、多式联运企业和货运代理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入公路货物周转量综合评价奖补机制,对排位靠前的公路货运企业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继续对省内机场新开客运航线给予培育期航线补贴,对2019-2022年期间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新开客运航线培育期的认定延长一年。落实省级民航业货运航线奖励政策,对新开国际国内全货机货运航线和临时开通重大国际货运航线、机场引进基地货运航空公司、机场货邮吞吐量增量、货运代理企业国际出口货邮量等给予奖励。提前预拨民航业客货运航线奖励资金,缓解民航运输企业现金流压力。支持以武汉市为主体,出台新一轮长江航运航线补贴政策,补贴资金由省和武汉市按照3∶7比例承担。(《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办发〔2022〕54号)

五、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编钟质量奖每2年评定1次,每次授予编钟质量奖的组织数量不超过3家,编钟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数量不超过6家。

组织申报编钟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随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三年以上;

(2)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3)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行业、组织特色鲜明,经验成熟可行,具有标杆示范作用;

(4)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上年度经营收入、利税总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名列市内同行业前列或者连续两年增长率在20%以上,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非盈利性组织,其贡献及影响力位于同行业前列;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因重大质量、安全等问题被境外退运或境外通报,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获得编钟质量奖和编钟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市财政部门对其在投资建设、技术改造和技术研发、质量能力提升等方面分别给予8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资金予以支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编钟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随政发〔2022〕25号)

2、设立100亿元省科创天使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引领天使投资行业发展,精准服务初创期科技企业。加快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以实现成果转化为导向,支持企业参与“尖刀”工程等省级重大科技计划,从2023年起技术创新项目主要由创新能力强的企业等生产服务一线单位牵头承担,且占比不低于全部技术创新项目的70%。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省级加大直接奖补力度,对其研发费用年度增量部分给予补助。继续安排1亿元科技创新券,支持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科创服务。(《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办发〔2022〕54号)

3、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通过免费诊断、设备补贴、示范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加大项目投资力度。获批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请工业技改补助,总投资门槛由20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取消设备投资下限,省级按照生产性设备购置的8%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稳定中小企业“进规”成效,对2022年及以后年度首次“进规”企业,两年内可比照享受上述技改政策支持。(《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办发〔2022〕54号)

4、围绕主导产业加快强链补链稳链,增加省级外经贸专项规模,鼓励招引产业链供应链重要配套企业,对年产值20亿元以上的实体龙头企业,采取技术合作、订单捆绑等方式,单个新引进配套企业的投资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奖励引荐企业150万元、1000万元、2500万元。(《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办发〔2022〕54号)

5、激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企业牵头或参与的省级技术创新计划比例不低于70%。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其研发投入增量每年按分段定额方式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鼓励规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三年内建设费用总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其中企业自建自用的,按照其建设费用10%的比例给予支持;对企业自建自用且年服务同类企业10家以上的,按照其建设费用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支持。鼓励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来源于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科技奖励、创新平台)并在鄂转化、产业化,省市财政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给予1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研发服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号)

6、支持民营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大力支持市场主体“个转企、小进规、规改股、股上市”,培育一批长期聚焦主业的专精特新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开展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对获评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奖励。支持做优做强民营龙头企业,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等方式晋级提能,对实施技术改造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民营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22〕38号)

7、鼓励民营经济技术创新。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重大项目攻关,对完成省级“揭榜挂帅”的项目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搭建政产学研用对接平台,积极推动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建设国家或省级研发创新平台,对民营企业引进高水平重大研发机构,达到认定标准的,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0%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配套支持。(《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22〕38号)

8、推动民营经济数字化转型。对技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数字化转型项目,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支持以软硬件开发为核心的数字产业化发展,对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8%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对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等民营企业,省财政给予企业500万元一次性奖补。鼓励各地对省内首次进入上述百强名单及获评“独角兽”称号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22〕38号)

9、加快技术改造投资升级。统筹省级财政资金,对2023年3月1日至10月1日新增重点领域技术改造贷款贴息2.5个百分点,期限两年,贴息后实际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10、推动工业投资扩产见效。建立重大项目金融支持“白名单”,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项目融资对接率达到100%。(《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11、加力数字基础设施投资。适度超前布局新基建,2023年5G宏基站省级奖励标准阶段性提高至1万元/个,对建设单位超出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给予奖励,力争全年新建数量达到2.5万个以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12、发挥创新赋能作用。从2023年起,省级财政安排4亿元研发奖励专项资金,对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可达100万元;鼓励市县加大投入,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增幅超出全省平均水平的,所在地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当上浮奖励系数。进一步加强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省级财政安排资金7000万元,用于生物育种技术研发、核心种源选育和农机装备补短板。深化“链长+链主+链创”三链融合机制,统筹安排资金,鼓励重点骨干企业、研发中心、上下游企业以项目联合体方式开展技术攻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13、保障重大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从2023年起,省级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储备库。符合相关条件的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不足部分,可按程序申请调剂解决。省级储备排污权优先用于支持重大民生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重点建设项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14、支持企业创品牌提质量晋能级。帮助企业研制一流产品标准,2023年培育认定100家以上“湖北精品”品牌。选择50个重点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组建专家团队为5000家中小微企业提供质量品牌集成服务。遴选实施30个以上质量提升省级示范项目,帮助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解决共性质量问题。深化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省级统筹1亿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工业、交通、服务业等行业中小企业进规纳限予以奖励。(《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六、支持外贸扩容提质

1、开展新一轮“楚贸贷”分险补偿。2023年省级设立5000万元“楚贸贷”资金,通过政府风险补偿、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调动银行信贷投放积极性,加大对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单户企业最高可融资1500万元,在银行自主决策、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力争全年发放额度达到10亿元。(《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2、推行出口退税“即出即退”。省内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在货物离境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可向“出口退税速E通”实施主体申请退税项下的融资贷款,可由省级专项资金贴息,融资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快搭建“数智通”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推行数字化单证备案,压缩企业单证准备时间,加快退税业务办理进度。(《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3、加开国际货运航线。阶段性提高货运航线补贴标准,对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开通的洲际(远程)国际航运航线,满足条件的航班奖励标准,由上限40万元/班提高到50万元/班;对新开通国内定期货运航线,航线出港航班奖励标准由1万元/班提高到1.5万元/班。(《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4、巩固提升外贸供应链水平。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循环畅通,对全省重要供应链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押汇费用给予不超过50%、最高600万元补贴。积极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场采购贸易试点项目,按当年实际运营成本给予不超过50%、最高600万元补贴。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对经认定的省级公共海外仓项目予以补贴。(《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5、推广湖北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学习借鉴国家层面改革试点经验和最佳实践案例,在全省推广“保证金单证电子化”“智慧核查新模式”“市场准营即入制”等湖北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对外投资项目审批再优化再精简,减少审批前置条件,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用好服务业扩大开放政策优势,争取外资标志性项目落地。(《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七、其他政策支持

1、强化资源要素配置统筹,通过加强土地储备和零星零散土地整合整理前期开发工作,实现“即时即供、供即能用”。实行灵活土地供应方式,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方式供应。下调竞买保证金,新出让土地可按不低于底价的10%确定竞买保证金,允许以银行保函代替竞买保证金。在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深化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共享,企业免费享受评价成果,缩短拿地时间,节约拿地成本。(《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办发〔2022〕54号)

2、发挥会展平台招引作用。2023年,对在我省举办天数3天以上、规模在25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展览项目,省财政给予每个标准展位100元的奖励。对新引进规模在500个标准展位以上且主办、承办单位注册地不在湖北的展览,以引进500个标准展位奖励6万元为标准,每增加500个标准展位,奖励金额增加3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对世界和全国500强企业、国内行业领军企业展出展位数占总展位数比例在20%以上的展览,给予10万元额外奖励;比例每增加10%,额外奖励金额增加5万元。(《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办发〔2022〕54号)

3、坚持“需求拉动先行、供需双侧发力”,全省促汽车消费专项政策延续执行至2023年3月底,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提振汽车产业发展。鼓励各地联合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成品油经营企业、保险公司等,通过发放购车补贴、汽车消费券、购车赠送加油保险优惠券等措施促进汽车消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二手车经销商融资贷款予以适当贴息,省级给予适当补助。(《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办发〔2022〕54号)

4、打造民营经济公平竞争环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22〕38号)

5、支持跨境电商产业规模化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外贸企业建设省级公共海外仓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贴,参加重点展会按摊位费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引导更多传统外贸和制造业企业触网出单、出海抢单。(《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22〕38号)

6、创新消费信贷支持方式。支持省内金融机构增加消费信贷规模,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消费升级。统筹金融机构现有消费信贷产品,设立湖北消费贷500亿元,首期安排300亿元,鼓励省内居民汽车购置、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等线下信贷消费。对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新增单笔消费贷达到1万元的,省级财政按照年化利率1.5%、期限两年、最高累计3000元予以贴息,助力激发消费需求。(《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7、释放农村消费潜力。省级财政安排资金2亿元,对农机购机者给予补贴。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开展新能源汽车、智能绿色家电下乡专场活动,支持农产品进城,各级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加强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公共采购支持力度,全省各级预算单位按照不低于年度农副产品采购金额15%的比例,通过“832平台”落实采购任务,带动农副产品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鼓励国有企业通过“832平台”等网络销售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8、支持重点流通领域行业和企业。全省对个人消费者发放3亿元家电消费券,鼓励家电销售企业让利促销。继续扩大和鼓励促进汽车消费。围绕住宿、餐饮、零售、文旅、体育等消费领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提升消费活力。鼓励我省商贸企业加快集团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积极开拓省外市场,拓展增量空间,省级财政按后补助方式对成长性好、贡献度高的企业予以激励支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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