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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用工保障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03-20 08:39
  • 信息来源:随州市政府办公室
  • 编辑:杨文明
  • 审核: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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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用工保障工作的通知

随政办发【202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有序引导企业复工复产和外出务工人员返岗就业,做好全市企业用工保障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做好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用工保障

(一)实行用工补贴。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元月24日至3月10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重点调度非公生产企业,在对企业性质、人员岗位、开工时长进行认定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最多不超过2000元/人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给予员工返岗交通补贴。2020年3月10日后经当地防疫指挥部批准复工的重点调度非公生产企业,员工在本市辖区内集中返岗的,可由企业提出需求,交通运输、人社部门负责组织车辆接送;对批准复工后3日内自行返厂的企业员工以及企业老员工带新员工到企业就业的,车票全额补贴;对批准复工3日后至7日内自行返厂的企业员工以及企业老员工带新员工到企业就业的,车票减半补贴。对其他企业通过包车方式接送来源地相对集中的员工所产生的包车费用,事先向人社部门报备同意的,按包车费用的1/2给予补助。前述服务和补贴项目均为一次性项目,本措施截止时间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三个月止。

二、多渠道保障企业用工

(三)鼓励企业开展员工培训。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6个月。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经测试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本措施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

(四)鼓励企业多途径招录技能人才。我市重点调度非公生产企业直接招用首次在随就业的新员工(不含已按照随政办发〔2020〕4号文件享受技能人才返乡就业补贴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稳定就业达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500元/人的补助。本措施截止时间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三个月止。

(五)鼓励企业招用困难人员就业。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本措施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

(六)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就业创业服务。鼓励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市乡镇或市外地区和高校设立“劳务协作站”“引才联络站”,做好优质人力资源引进工作。在人社部门发布的缺工企业目录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高校毕业生、城乡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到企业稳定就业半年以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服务补助。每介绍就业1人,给予就业服务补助500元。

(七)加大企业紧缺技能工种培训力度。鼓励全市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结合全市企业用工需求开设相关专业,为企业培养技能人才。落实重点产业职业培训补贴,对职业培训机构为企业开展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职业培训的,按规定补贴标准的150%给予重点产业职业培训补贴。对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向我市输送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给予技能人才输送补贴。

三、全力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八)降低用工成本。自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市各类参保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已缴纳的按程序退抵。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九)加大援企稳岗力度。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按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予以返还。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延续实施至2020年底,加快推进稳岗返还全程网办,确保尽快落实到位。

四、促进疫情结束后多渠道就业

(十)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用人单位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适当延长招聘时间。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报到接收时间延长至2020年11月底。统筹使用事业单位编制,公开招聘一批乡村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充实基层服务力量,继续组织实施好“三支一扶”和“西部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

(十一)加强市内就业服务。及时收集和发布本地用工需求信息,充分挖掘当地产业园区和服务业带动就业潜力,开发一批就业岗位,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就地就近就业。拓展线上就业服务渠道,为企业招聘提供在线支持。对接企业招聘用工信息,开展跨区域定向招聘,组织远程面试。

(十二)加强劳务组织化输出就业。组织开展对用工集中地区和集中企业“点对点、一站式”外出务工人员专车(专列)运输服务,保障成规模、成批次外出的务工人员安全有序返岗复工。

(十三)推进托底安置就业。鼓励各地设立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灾害信息员等公益性岗位,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本措施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

五、协同做好员工有序返岗服务

(十四)在确保做好防疫任务的前提下,分类指导、有序推动企业逐步开工复工。人社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安排,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集中登记员工返岗意向、返岗时间,引导企业员工有序返岗;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向本地劳动者及时发布开复工时间、防疫要求、返岗路径等信息。人社、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民工等重点人群返岗的对接和服务,建立返岗服务衔接渠道。

(十五)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开复工企业做好员工的安全防护,健全落实防护制度,制定合理、适度、管用的防控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物资和人员。鼓励企业创新方式,降低工作场所人员密度,采取倒班制的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加强对劳动者的防疫宣传,引导劳动者有序安全进行生产劳动。

(十六)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人社部门提供的有出行需求的外出务工人员名单、集中返岗出行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制定包车运输方案,为目的地集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外出务工人员提供“点对点”直达服务;通过电视广播、官方网站、交通运输出行平台等渠道,宣传外出务工人员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的相关信息;组织协调铁路、公路运力,根据务工目的地、人员规模,成批次、集中时间统一组织运送。

(十七)卫健部门要指导各地对用工企业和外出务工人员开展防控知识培训,拟定防控预案并做好防疫工作,确保劳动者安全到岗。

上述涉及补贴性政策支出的,疫情防控期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交通补贴(包车费用和车票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就业服务补贴等按员工所在企业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由所属地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企业招录首次在随就业人员补助由企业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从地方配套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职业院校技能人才输送补贴从市本级配套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余补贴(返还)资金支出渠道不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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