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策名称
残保金免征(2)
二、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第8号)
三、政策对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
四、兑现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兑现流程
系统自动设置。纳税人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项目,系统自动识别,无需选择减免性质代码、无需申请即可享受。
六、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七、政策咨询电话(座机)
市税务局:0722-3588110
市财政局:0722-3596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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