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策名称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
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三、政策对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四、兑现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五、兑现流程
纳税人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模块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系统自动识别,无需申请即可享受。
六、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七、政策咨询电话(座机)
市税务局:0722-3588110
市财政局:0722-3596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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