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政策
  • 发布时间:2022-11-18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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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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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8〕81号)

(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财税〔2017〕58号)

(六)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37号)

(七)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12〕75号)

(八)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九)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财税〔2012〕15号)

(十)自2022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十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十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税〔2018〕76号)

(二)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三)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四)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五)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9〕70号)

(六)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9〕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七)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八)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财税〔2008〕48号)

(九)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财税〔2008〕47号)

(十)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三、财产和行为税优惠政策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财税〔2018〕50号)

自2022年7月1日起,其他账簿不在印花税征税范围内,营业账簿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二)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鄂财税发〔2021〕8号)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随州市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统一调整为30%。(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四)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五)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六)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七)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四、其他税费优惠政策

(一)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财税〔2018〕80号)

(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鄂税函〔2020〕15号)

(三)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成功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均可享受全额返还政策。(鄂工发〔2022〕2号)(鄂工发〔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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