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1-24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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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黄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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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政务服务科: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流程,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原劳动部《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文件精神,结合工时制度调研企业反馈意见,现在随州市范围内推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告知承诺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实行

(一)适用范围。在随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和每周至少休息1日;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已经工会会议通过(企业设有工会的提供)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已协商职工本人同意。

(二)适用对象。各地依法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

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含首次申请、备案、延续申请)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许可,未选择告知承诺制的仍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有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工作流程

(一)制定实施方案。企业拟安排职工从事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制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二)充分民主协商。企业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征询本单位工会组织意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书面决议意见或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与职工进行充分民主协商意见。岗位涉及劳务派遣职工的,劳务派遣用人单位要出具书面意见;

(三)实施方案公示。企业制定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向职工公示五个工作日,并制作公示情况报告;

(四)提交书面承诺。企业填写《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依法作出书面承诺。书面承诺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委托人办理该事项须同时提交授委托书)签字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

(五)出具审批意见。企业提交的书面承诺符合条件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申报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具审批决定书。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工作流程。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告知承诺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附件12),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使用。对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不得擅自增加受理限制条件、增设办理环节,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或额外提供申请材料。

(二)强化风险管控。各地要通过信息共享等手段,将拟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许可的企业、企业法人和主要经营者的信用状况作为核查的主要内容,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社会、行业负面反映较强烈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加强日常监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机关应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三个月内对申办者承诺的条件进行实地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的,审批机关可视情节轻重,依法撤销许可证或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对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查处。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检查和监管。要加强信用监管,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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