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解难题、稳增长、促发展”企业帮扶活动惠企政策摘要
  • 发布时间:2022-08-17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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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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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受国际环境复杂严峻形势的影响和国内疫情冲击,我市经济运行下行压力加大。为确保国家、省、市、各项惠企政策落地落细,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解难题、稳增长、促发展”企业帮扶活动工作部署,积极编制惠企政策指南,便于企业更好地掌握各项政策。现摘抄部分惠企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减税降费类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20号)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省政府国资委关于2022年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22〕18号)规定:对承租省属企业、市州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子企业(包括国有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入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的,减免6个月租金,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
    二、金融服务类
    (三)《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农发〔2021〕18号)规定:对下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贴息:
    1.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
    3.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三、科技创新类
   (四)《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随政发〔2021〕18号)规定:
   1.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的,给予2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属地财政各承担50%。
   2.对牵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企事业单位,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对牵头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企事业单位,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对参与获得上述科技奖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排名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3.对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PCT国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万元。
   4.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奖励5万元)。
   5.鼓励牵头组建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对获批组建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支持;以培育新型研发机构为重点,加快湖北省综合性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建设,对通过省级备案(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属地财政各承担50%。(2021年12月30日印发,有效期5年)
   四、招商引资类
   (五)《随州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随政发【2021】11号)规定:
   1.对新引进工业企业三年内实现每年上缴税收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人民币)的,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5%的比例给予物流成本补贴,累计补贴三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在本市新注册设立并实际投产的外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0万元人民币;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0万元人民币。
   3.新引进工业企业副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副高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单个企业不超过5人)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五年内对其薪酬部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100%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直接划入其个人帐户。
   本规定中各项奖励政策由企业所在地财政负责兑现。(2021年8月6日印发,有效期3年)
   五、支持香菇产业发展类
   (六)《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香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随政发〔2020〕20号)规定:
   1.对新建10万袋以上的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新型香菇种植基地,由企业属地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增加10万袋再奖励10万元。对老基地改造验收达标的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2.提高香菇出口奖励标准,香菇企业每出口1美元,由企业属地财政奖励0.04元,市级财政对新增出口干鲜菇和香菇精深加工产品分别再奖励0.02元、0.03元。支持香菇出口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对参加市政府组团的境内外重点展会的展位费市财政全额补助,对向市商务、市农业农村部门报备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或专业性展会(含广交会)的补助展位费70%。支持香菇出口企业线上线下开拓国际市场,企业属地财政对香菇企业在境外开设分支机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和展示、批发、仓储、零售等营销服务网点,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香菇出口企业开设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的建设费用和开展出口信保保费分别给予40%的补贴。市级财政对出口企业投资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海关验收通过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对出口企业投资建设的外贸综合服务体,验收通过后一次性给予投资额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香菇企业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对进入大型商超销售的,由企业属地财政按商超进场费的50%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对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编钟质量奖的香菇企业,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的,市财政每件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注册地理标志登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新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市财政对主导起草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开展出口产品国际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和境外广告宣传费用给予40%的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对新认定省级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和新备案的省级企校联合中心等创新平台的企业,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再由企业属地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上市奖励类
   (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随政发〔2021〕15号)规定:
   1.对成功在境内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分阶段奖励500万元,其中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省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100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100万元;对IPO注册成功并在境内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奖励300万元。对在境外主要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21年11月23日印发,有效期5年)
   七、支持专用汽车产业发展类
   (八)《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专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随政发〔2020〕19号)规定:
   1.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由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企业新上智能装备、环保改造项目,由企业属地财政分别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长江质量奖、编钟质量奖的专汽企业,由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2.对汽车生产企业年产值(以实际开票为准)首次突破10亿元且税收过1000万元、产值首次突破30亿元且税收过3000万元、产值首次突破100亿元且税收过1亿元的企业,由企业属地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对本地新能源车生产企业,年产销新能源车过1000辆、5000辆、1万辆的,由企业属地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3.对本地专汽生产企业使用本地底盘的,按轻、中、重车型,由企业属地财政分别给予底盘生产企业每台1000元、1500元、2000元的奖励。对本地整车企业新上整车底盘公告的,由企业属地财政按传统燃油车、新能源车分别给予底盘生产企业每个公告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贴。
   4.对专汽出口企业每出口100美元,由企业属地财政奖励1元,市财政对增量部分再奖励1元。对我市组织的本地车展,按轻、中、重车型,由市财政分别给予参展企业每台200元、300元、500元的补贴;由市里统一组织的市外参展活动,展位费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八、支持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成长类
   (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快成长上规模的实施意见》(随政办发〔2022〕2号)规定:对进规、进限单位每户由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县级财政一次性奖励不低于3万元,其中,对进限个体工商户由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县级财政一次性奖励不低于1万元;每净增一家规上、限上单位由市级财政奖励县(市、区)工作经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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