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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6-30 10:15
  • 信息来源:湖北省政府网
  • 编辑:杨文明
  • 审核:李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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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7日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改革获得感,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工作目标任务

2019年底前,流程精简优化到位,不动产登记数据完善,所有市县不动产登记需要使用部门信息全部共享到位,大力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力争全省所有市县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

二、推动信息共享集成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互通,利用政务网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一)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应用。提升省、市、县不动产登记事项办理数字化、信息化能力,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通过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政务外网)提取的信息包括: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及人员单位的地名地址等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信息,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群团、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税务部门的税收信息,银保监部门的金融许可证信息,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测绘、土地出让、土地审批、闲置土地等信息,法院的司法判决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及人员单位的地名地址等信息,公证机构的公证书信息,卫生健康部门的死亡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等。未完全实现信息共享的单位要加快推进,10月31日前完成,打破“信息孤岛”,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牵头单位:省政务管理办,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法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湖北银保监局、各级地方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10月31日。)

(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加快全省“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建设,重点抓好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加速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与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对接,充分运用人脸识别、身份认证和在线支付等公共支撑和自助政务终端,实现“一窗办、自助办”。依托湖北政务服务网和“鄂汇办”实现不动产登记网上办、掌上办,为群众提供便捷办事渠道。按照“互联网申请、政务外网办理、互联网反馈”模式,推行线上统一申请、联网审核、网上反馈、现场核验、一次办结,提供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网上支付和网上开具电子证明等服务,实现服务企业和群众零距离。(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务管理办;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

(三)夯实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按照国家政务信息整合共享要求,各地要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与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加快存量数据整合与质量提升,住建部门要将已有的房产分户图等房产测绘成果原件或者复印件及时移交共享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于需要补充开展权籍调查的地方,各级地方政府落实经费予以解决,年底前实现所有市县城镇登记数据成果的完善与汇交全覆盖。(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政务管理办、各级地方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

三、推动流程集成

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以办好一件事为标准,重点解决办理环节多、流程不清晰、群众重复提交材料等问题。

(四)强化“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各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必须进驻当地政务服务中心,不得另行设立分中心。通过信息化手段整合集成业务流程,对确定的联办事项实施房屋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受理窗口由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主办,统一受理,一次性收取所需全部材料,进行一次性录入、自动分发各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化支撑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政务管理办、各级地方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

(五)全面整合完善登记流程。推行房屋交易、税收征缴和不动产登记审批服务便民化,将不动产登记登簿、制证、领证、缴费环节合并,交易监管事项纳入“一窗受理”,打造不动产登记协税和税收征缴“受理、审核、缴税、登簿、缮证”闭环式业务流程,统一编制登记业务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逐步推行将抵押登记服务场所延伸至银行网点,通过网络传输至登记机构,申请人可以在银行现场签订抵押合同的同时提交抵押登记申请材料。(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税务局、省政务管理办、湖北银保监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

(六)全面精简申请材料。明确登记材料的种类和范围,不得随意增加登记申请材料的数量、种类和范围,制定统一的申请材料清单并对外公布,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材料一律取消。推行告知承诺制,在不动产继承登记办理中,逐步推广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替代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对非因权利人原因发生的不动产坐落、地址变化,需要变更登记的,由政府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和内部协调方式处理。(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务管理办;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

四、深入推进人员集成

在当前市县机构改革中,为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效率,各地要以便民利民为标准,整合部门职能理顺职责。

(七)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体制机制。指导市县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编办关于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鄂土资发〔2015〕18号)要求,在全面完成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和人员整合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不动产登记体制机制,严禁随意拆分不动产登记职责,严禁另设不动产登记机构,优化工作流程,最大限度方便和服务群众办事。(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住建厅、各级地方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

(八)大力拓宽综合保障渠道。各级地方政府要将不动产登记列入议事日程,切实解决不动产登记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窗口人员不足问题。(牵头单位:各级地方政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人社厅;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

(九)加强登记窗口标准化建设。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窗口标准化建设,要根据业务办理需求,合理配置窗口类型,保证窗口数量能够满足正常业务办理需求,要遵循人性化和标准化原则设置窗口大小、高度、形状,进一步规范登记窗口,让群众舒适办事。(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级地方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

五、组织保障

(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主体责任,充分认识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的重要意义,将不动产登记纳入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大窗口建设、数据整合、权籍调查、信息系统改造等方面的保障力度,及时协调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业务指导,有序推进改革工作,确保实现目标。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密切配合。

(十一)强化监督,严肃问责。各级地方政府要广泛听取企业和群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见与诉求,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问题,督促“一窗受理、并行办理”落实落地。对推进不力、相互推诿造成工作任务未完成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二)加强宣传,引导舆论。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广泛宣传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和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的措施,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和开展政策法规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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