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17〕3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随州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随办文〔2017〕10号)要求,结合曾都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有力、保护有效的河道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实现河道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突出长江流域生态大保护,处理好河道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道休养生息,维护河道生态功能,打造河道生态景观。二是坚持党政主导,属地主责。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区、镇(办事处、管委会)、村(社区)各级河长制责任体系,夯实属地责任,明确各部门职责,明确各级河长和各河道河(段)长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道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做到一河一档、一河一策,解决好河道管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四是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执法。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规范河道管理各项工作,建立健全河道管理与执法机制,提升河道管理执法水平。五是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建立严格的河道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关心和保护河道的良好氛围。
(三)总体目标。到2017年底前,建成区、镇(办事处、管委会)、村(社区)级河(段)长制体系,覆盖全区所有河流。到2020年,全区入河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河道水环境明显改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黑臭河基本清除;河道面积不萎缩、功能不退化;建立河道长效管护机制,有管护机构、有管护职责、有经费渠道、有管护标准、有考核制度;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5%以上,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其他河流水质好于Ⅲ类的比例提高5%以上,重要河道管理范围内可绿化面积绿化率达到95%;完成河道管护空间划定、水域岸线登记和清障工作。
二、组织形式
(一)分级建立河长。区委主要领导任第一总河长,区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河长,区委分管领导任常务副总河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总河长。镇(办事处、管委会 )比照办理。
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跨乡镇的河流,由区政府设置河长,流经地镇(办事处、管委会)设置辖区河道的河长(段长);各镇(办事处、管委会)河流,由镇(办事处、管委会)设置河长,流经地村(社区)干部担任辖区河段的段长;村级河道由村组干部担任河长。
(二)河长职责。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河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河道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道(并负责直属河段)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下一级河长(段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同配合,保障河长制实施。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全区推进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编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农业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卫计局、区交通运输分局、区环保分局、及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等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区水利局、区环保局为牵头单位。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区水利局、区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镇、办事处、管委会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具体组成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设置河长制办公室。区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
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利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水利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区环保分局、区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兼任。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全区推进河长制的日常工作,拟订河道管理和保护制度及考核办法,监督、协调各项任务的落实,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各镇、办事处、管委会应设立相应办公室。
三、主要任务
(一)确定全区河道名录。按照事权划分和分级管理的要求,2017年12月底前,在市级河道名录确定后,由区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镇(办事处、管委会)拟定区、镇(办事处、管委会)、村(社区)级河道名录,报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招商外事侨务旅游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农业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环保分局等)
(二)确定分级河长和各河道河(段)长、水库河库长。2017年6月底前,确定区和各镇、办事处、管委会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以及组成人员名单;2017年7月底前,确定各河道及各河段的河长(段长),并根据不同河道工作任务的侧重面,确定联系单位和联系人。全区中小型水库可结合水库防汛责任人设置河库长,其中中型水库由区政府领导担任河库长,小型水库由各镇、办事处、管委会确定河库长。(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招商外事侨务旅游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农业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环保分局等)
(三)落实河道管护责任主体。各级要理顺河道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河道管理与保护机构,落实管理职责、管护人员和经费渠道。(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编办、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等)
(四)划定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各地要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对于有堤防的河道,要依法划定堤防禁脚地、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对于没有堤防的河道,要依法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对于临河城镇,属地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镇建设规划时要一并划定河道岸线。2018年底前,全区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及穿城镇、景区、水源地的重要河道,要依法划定河道、堤防管理保护范围,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报区人民政府确定后,由国土部门复核纳入统一图斑进行管理。其他河道在2020年底前逐步完成划界确权工作。(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招商外事侨务旅游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交通运输分局等)
(五)加强涉河事务管理。要加强河道堤防和水域岸线管理,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破坏堤防、改变河势,逐步恢复河道水域岸线防洪和生态功能。根据确权划界情况完成河道的清障工作,规范和整顿砂场、码头等经营性活动。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划定可采区、可采期和禁采区、禁采期,依法做好采砂许可工作。加强涉河开发建设项目管理,依法做好立项和防洪评价、环境评价、土地利用、规划选址等行政审批工作,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监督执行。(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发改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分局、区环保分局等)
(六)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统筹考虑河道环境承载能力,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按照轻重缓急制定治理方案和实施计划,有效控制河道水体污染。加强对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船舶污染的防治;2017年底前完成河道排污口的调查工作,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截污治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村镇污水处理,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加强增施有机肥和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化肥施用量,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规范渔业养殖活动,2017年底前全面取缔水库投肥养鱼、拦汊筑坝养鱼等严重污染水体的行为;建立河道生态补水长效机制,有计划地调整水库调度规程,尽可能地向下游河道注入生态基流;加强河道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水量、水质和环境等监测工作,强化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措施;严格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恶化区域水污染排放标准,从源头杜绝河道水体污染。(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农业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卫计局、区交通运输分局、区环保分局等)
(七)强化水环境治理。建立水环境目标管理制度,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治理,开展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2018年全部达到规范化标准。加强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加快城乡水环境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大力推进生态乡镇、生态村和绿色小康村创建活动。构建自然生态河道,维护健康自然弯曲河道岸线,禁止填河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发改局、区招商外事侨务旅游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农业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卫计局、区交通运输分局、区环保分局等)
(八)推进水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加强河道湿地修复与保护,开展河道沿岸绿化,改善河道生态环境,维护河道空间均衡。落实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大力推进坡耕地、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加强河道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整顿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提高水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发改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农业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交通运输分局、区环保分局等)
(九)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健全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加强监督考核。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工业、城镇、农业节水。到2018年,全区年用水总量、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国家要求的控制标准。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水权制度改革,推进水权交易试点。(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农业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环保分局等)
(十)加强执法监管。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加大河道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河道日常监管制度,2020年前在重点河段实行河道动态监管。落实执法责任主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严厉打击涉河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倾倒废弃物和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活动。(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区农业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卫计局、区交通运输分局等)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党政主导的联动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全面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协调各方力量,遵循河道自然规律、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和生态安全,统筹兼顾,逐步推进社会各部门涉河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 “多规合一”,步调一致。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将河道管理的具体工作按照属地原则和部门职责进一步落实,确保河长制各项目标如期实现。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整合上级划拨和地方自筹资金,加大河道管理与保护投入。统筹支持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河道管理保护监管等工作,确保河长制全面推行。
(三)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将河道管理与保护列入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区委、区政府对区直部门和各镇(办事处、管委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四)建立奖惩问责机制。河长制考核结果与干部实绩和任用挂钩,与河道管护项目安排和资金投入挂钩。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或连续排名靠后的河长,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上级河长约谈,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道资源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五)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大对河长制的社会监督力度,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主要河道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道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聘请当地群众代表担任监督员,定期对河道治理和管理效果进行评价。建立河道保护信息发布平台,依法公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畅通公众投诉渠道。
(六)建立舆论引导机制。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引导与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实施河长制的重要意义,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组织开展河道生态保护管理、用水节水等水情教育,增强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意识。加强对河道管理保护先进典型的总结推广,增强社会各界河道保护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监督河道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在2017年7月底前制定本地工作方案;并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区级河长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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