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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采砂 保护青山绿水
  • 发布时间:2019-03-11 09:22
  • 信息来源:随州日报
  • 编辑:陈刚
  • 审核:黄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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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采砂一直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也是河道管理的一个难点,其危害性极大,不仅造成河道塌方,影响防洪安全、航运和水环境,而且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近年来,我市持续保持打击非法采砂高压态势,但在暴利驱使下,仍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今日,本报对此类非法采砂案件进行曝光,希望大家积极行动起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共同维护河道的生态健康发展。

  

  案例一

  广水市张某春、刘某桥非法采砂案

  被告人张某春、刘某桥未经许可从事非法采砂活动,受多次行政处罚后不但拒不停止,反而继续实施非法采砂行为,以非法采矿罪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2016年8月24日,张某春、刘某桥在广水市陈巷镇经强村大桥南端偷采河砂,水政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制止,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不但没有停止非法采砂行为,反而偷采现象越来越严重,非法采砂范围不断扩大,对河道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和污染,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下达行政处罚文书,当事人拒不执行。2016年12月11日,广水市水利局将此案移交广水市公安局处理。2017年9月23日,广水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进行判决。判处张某春犯非法采砂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刘某桥犯非法采砂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我市办理的第一起非法采砂入刑案件,标志着对非法采砂行为的处罚由行政处罚上升到了刑罚的高度,对非法采砂分子起到了震慑作用。

  案例二

  随县朱某新非法采矿案

  被告人朱某新在两年内因非法采砂多次受到行政处罚,不听劝阻又进行非法采砂活动,以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开始,朱某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随县草店镇东湾村河段游河河道及支流三道河内采砂并出售。2016年3月23日,随县水利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朱某新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仍继续在河道内非法采砂,2017年9月13日,随县水利局又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随县水利局对朱某新的非法采砂行为作出两次行政处罚后,2018年1月18日朱某新再次到河道内用挖机、铲车、吸砂船等工具采砂。2018年3月5日,朱某新到随县公安局投案。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8年3月15日朱某新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0日经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经法院判决,朱某新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被告人朱某新“在两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最终以“非法采矿罪”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为其非法采砂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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