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政府采购纾困惠企政策
  • 发布时间:2022-08-17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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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杨文明
  • 审核: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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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具体预留方式要在政府采购文件及公告中列示。
    二、调整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中对应的3%—5%、1%—2%的规定执行。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自2022年7月1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同时,具体价格评审优惠要在政府采购文件及公告中列示。
    三、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持续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对于体系复杂、规模较大、中小企业无法承担的项目,采购人应通过合理划分采购包、允许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把安装、运维、维修等后续服务交给中小企业承担。
    四、将支持政策编入采购文件、嵌入管理系统。调整完善有关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在工程建设项目示范文本中增加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等内容。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内嵌于“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以及各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实现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采购)文件编制、招标(采购)公告、评审、结果公告等环节全流程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将修订示范文本、调整完善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升级改造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等工作落实情况报省财政厅。
    五、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负有主体责任,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积极运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叠加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发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等政策,加大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力度,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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