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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检察院开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研讨活动
  • 发布时间:2022-04-29 11:07
  • 信息来源:广水市检察院
  • 编辑:杨文明
  • 审核: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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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场精彩的案例研讨活动在广水市检察院开展,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徐化成、检委会委员、第一检察部主任李蓬、人民监督员冯祥文等作为点评嘉宾全程参与了活动,旨在进一步落实“以政治说办案,讲工作”活动要求,加强青年干警政治能力建设和业务能力提升,实现检察事业发展与检察人才培养的双赢。

基本案情 讨论焦点

2022年1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将自己的三张银行卡提供他人转账,用以转移上游诈骗资金,共计获利2000元。通过公安部反电诈平台查询,王某某涉案三张银行卡共涉案四起,涉案被害人分别位于湖北广水、浙江义乌、江西宜春、江苏建邺等地。王某某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案讨论的焦点问题:一是是否应当批准逮捕王某某?二是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青年干警思维碰撞

“王某某仅以自己银行卡参与走账,且获利较少,其主观恶性较低,建议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要区别在时间节点,前者往往在上游犯罪过程中实施,后者一般在上游犯罪结束后实施。”青年干警黄思豪说道。

“当前实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于此类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建议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上述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上游犯罪是否涉及网络信息犯罪,如果不涉及,一般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青年干警付兰兰说道。

“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目前电信网络诈骗是国家打击重点,且已给老百姓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大,批准逮捕王某某利于上游诈骗犯罪的侦破。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很多时候无法具体区分,但两罪的量刑差别较大。”青年干警向博接过话茬说。

“全国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社会环境确实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存在冲突,但是电信网络诈骗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建议批准逮捕王某某。”青年干警阙正胜接着说。

青年干警张子怡说:“确实应当批准逮捕王某某,若不批准逮捕,上游诈骗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无法查清,证据无法固定,不利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帮信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对信息网络的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精彩点评

人民监督员冯祥文对青年干警的观点进行了分析: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故一直为国家打击重点领域,虽然目前实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但本案涉及地域广、金额大,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为便于上游诈骗犯罪案件侦破,建议批准逮捕王某某。同时,就本案异地管辖问题进行分析解读,扩大了青年干警的办案视野。

李蓬进行点评:青年干警比较全面的分析了批捕与否的理由,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但目前实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综合考虑,建议不批准逮捕王某某。另外,本案中王某某仅在上游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分子转移资金,其对后期资金如何流转、后续犯罪行为如何完成主观不明知,故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研讨结束后,徐化成首先针对案件本身法律适用、刑事司法政策进行解读,对青年干警的观点进行分析、总结,并对青年干警案例研讨活动提出要求,要贯彻落实《全省检察机关“素能提升年”活动方案》的工作要求,丰富案例研讨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可采取包括辩论会、模拟庭审等多种方式扩大研讨效果,强化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有序有效推动“素能提升年”活动全面开展。(邓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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