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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致全市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 发布时间:2021-02-27 10:29
  • 信息来源: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 编辑:陈刚
  • 审核: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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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于2021年1月24日公布,将于3月1日起施行。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简称《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简称各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
  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近年来,各排污单位积极配合落实排污许可制,顺利完成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目标。在此,向各排污单位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但申领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仅是工作的开始,在《条例》即将实施之际,特提醒各排污单位:
  一、不得无证排污。列入《名录》中重点及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排污;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条例》第三十三、四十条规定处罚。
  二、各排污单位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规范实施排污行为,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公开排放信息等。未落实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条例》第三十四至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三、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新、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四、纳入《名录》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填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五、各排污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材料。排污单位拒不配合检查或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六、《条例》施行前已实际排放污染物但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申领排污许可证;逾期未申领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建设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让我们携起手来,筑牢绿色发展理念、践行绿色发展方式,为保护生态环境、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出我们的贡献。
  欢迎各排污单位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咨询、反映,我们将竭诚提供优质服务。
  1、市生态环境局:3257522
  2、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3339205
  3、市生态环境局广水分局:7025408
  4、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分局:3329621
  5、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3287468
  6、大洪山环保局:4832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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