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刚废品回收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300MA49YAG314
法定代表人:梁先刚 性别:男
地 址:随州市经济开发区裕民村一组
梁先刚回废品收站环境违法一案,经随州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22日上午,接到群众投诉;高新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来到随州市经济开发区裕民1组废品回收站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回收站在对废旧发动机拆解和经营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导致机油流失、渗漏造成环境污染。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高责改〔2019〕A-9)、营业执照、《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听)告〔2019〕G-09号),于2019年8月12日已直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书面提出陈述意见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8月1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听)告〔2019〕G-09号)和环保文书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于罚款。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1万元(1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上述款项于本决定书送达后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 名: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
帐 号:8201000000043367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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