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车之都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MA490U1R1B
法定代表人:谭超 性别:男
地 址: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吴家老湾、寨湾村
湖北车之都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随州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2日上午,高新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日常检查,现场发现你公司在厂区北侧有一个室外油漆涂装点,无废气处理设施,直排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高责改〔2019〕A-7)、营业执照、《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封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听)告〔2019〕G-07号),于2019年7月23日已直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书面提出陈述意见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听)告〔2019〕G-07号)和环保文书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的规定、《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二万元(2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上述款项于本决定书送达后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 名: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
帐 号:8201000000043367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您的浏览器版本太低!
为了更好的浏览体验,建议升级您的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