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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环罚字[2019]5号)
  • 发布时间:2019-11-04 17:55
  •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编辑:admin
  • 审核:张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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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正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MA488D5C0P

  法定代表人:于建平       性别:男

  地      址: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季梁大道001号  

  湖北正大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随州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环保分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23日,高新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东侧厂门西侧雨水管采样送检,《监测报告》(随环监(JD)字第2019039号)显示,氨氮47.0mg/L、COD320mg/L、总磷6.94mg/L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标准(标准分别为15mg/L、100mg/L、0.5mg/L)。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4月28日,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听)告〔2019〕G-05号),于2019年4月28日已直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书面提出陈述意见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4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高监罚(听)告〔2019〕G-05号)和环保文书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十万元(1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上述款项于本决定书送达后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  名: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8201000000043367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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