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自忠:
个人身份证号:42900119******1619
性 别:男
地 址:随州市高新区淅河镇高岗村十组372号张自忠环境违法一案,经高新区环保分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在位于高岗村十组自己的责任田里(属禁止燃烧区域),因觉得田里的草太多不好种庄稼为由,趁天黑将露天堆放的秸秆点燃焚烧,燃烧面积约一亩地。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随州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调查报告》、《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立案申请表》、个人身份信息、照片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2月1日已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随环罚高监罚(听)告[2019]B-01号)于2019年2月1日直接送达至你,你在法定时限内未书面提出陈述意见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2月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环罚高监罚(听)告[2019]B-01号)环保文书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清除焚烧痕迹。
2、处五百元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上述款项于本决定书送达后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 名: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
帐 号:8201000000043367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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